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林昀萱(原名:林雪琪)
代 理 人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7號(該
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5月2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
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
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03,557元、233,
302元、19,762元,名下有2005年出廠車輛1部,有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未到期保費1,809
元,至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
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況及解約金數額,迄未獲
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
,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
⒉又聲請人於111年3月1日至5月11日於世德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世德公司)任職,111年4月至5月收入各為22,83
3元、5,919元,並於111年申報世德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所
得1,743元,111年6月3日至8月31日於栩栩餐飲有限公司
(下稱栩栩公司)任職,收入共160,319元,111年9月5日
至112年1月12日謙躍商行任職,收入共113,916元,111年
12月5日至12月16日於名馥商行任職,收入7137元,112年
2月9日至2月23日於悅管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收入14,300元,112年3月1日至31日於富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華東廠(下稱富敬公司)任職,收入為24,563元,11
2年12月15日至113年4月於甲○○○○任職,收入共99,550元
,113年5月1日至8月16日於來碗拉麵任職,每月收入32,0
00元,含全勤獎金後,每月33,000元,113年8月19日起於
丁○○○○○○○○○○○○任職,113年8月收入為9,156元,113年9
月至11月平均每月收入約26,894元【計算式:(27,015+2
7,013+26,653)÷3=26,894,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
5入】,另於111年7月至10月領取森呼吸生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所得共4,340元,111年5月至12月領取森挪威電商
收入共55,087元。
⒊其次,聲請人於111年3月至112年12月每月領取弱勢加發生
活補助500元,111年11月21日領取社會局補助4,000元,1
11年12月21日領取勞保普通傷病給付2,104元,112年4月2
6日至10月25日領取6個月失業給付共124,920元,112年4
月1日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112年8月31日領取
工研院補助3,000元,112年9月6日領取貨物稅退稅款2,00
0元,112年10月13日領取勞保生育給付52,050元,112年1
0月26日領取生育津貼30,000元,112年11月2日領取全球
人壽保險給付53,029元,111年4月至6月領取發票獎金2,2
00元,112年共2,200元,113年2月6日領取200元,111年1
2月領取租金補助16,000元,112年1月起每月領取租金補
助8,000元,112年11月起調為每月8,500元,112年10月6
日領取都發局補助12,000元。
⒋上開各情,有110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3-37頁)、112年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一第71-73頁)、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3-19頁)、債權人清冊(
調卷第21-2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
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7-31頁)、信用報告(更卷一
第125-138頁)、戶籍謄本(更卷一第649頁)、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1頁、更卷一第63頁、更卷
二第247-24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一第2
17-219頁)、大寮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更卷一第203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65-67頁)、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函(更卷二第10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一
第6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一第95頁)、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一第89頁)、存簿
暨交易明細(更卷一第519-600頁、更卷二第121-207頁)
、世德公司陳報狀(更卷一第75-81頁)、世德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陳報狀(更卷一第83-85頁)、栩栩公司陳報
狀(更卷一第97-109頁)、名馥商行陳報狀(更卷一第91
頁)、富敬公司陳報狀(更卷一第87頁)、甲○○○○陳報狀
(更卷一第93頁)、在職證明書(更卷一第143-145頁、
更卷二第271頁)、離職書(更卷二第269頁)、丁○○○○○○
○○○○○○陳報狀(更卷二第251-263頁)、薪資單(更卷二
第275-281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39頁、更卷一第147
-149頁)、本院113年11月27日調查筆錄(更卷二第229頁
)、聲請人113年12月5日補正狀(更卷二第265頁)、南
山人壽函(更卷二第109-117頁)等附卷可證。
⒌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再衡酌租金係由聲請
人與配偶共同負擔,租金補助應由聲請人與配偶均分,爰
以其於113年9月至11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租金補助,共
31,144元(計算式:26,894+8,500÷2=31,144)評估其償
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977
元(包含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4,000元,調卷第13-19頁)云
云,並提出租賃契約(更卷一第151-163頁)、與房東對話
之擷取畫面(更卷一第165-172頁)為證。惟按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
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
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依其基準之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
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
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
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
7,303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子金○希、次子金○喆、三子黃○恩,每
月各支出扶養費4,000元、4,000元、1,800元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丙○○共同育有未成年長子金○希(102年11月生)
、次子金○喆(105年11月生),與配偶戊○○共同育有三子
黃○恩(112年9月生)乙情,有戶籍謄本(更卷一第649頁
)可佐。
⒉金○希、金○喆現就讀國小,金○希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
所得各為5,000元,金○喆則無申報所得,名下均無財產,
2人於111年3月至112年12月每月各領取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500元,112年4月各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另金
○希於113年4月19日領取財團法人張添永慈善基金會(下
稱張添永基金會)補助2,000元,112年3月1日、112年9月
15日領取全球人壽保險給付5,000元、10,330元,112年9
月14日、113年8月29、30日各領取南山人壽保險給付12,1
00元、10,194元、2,746元,丙○○自112年9月至115年8月
每月應給付扶養費12,000元,115年9月1日起再行協議扶
養費金額,並自112年9月1日起分6期,每期1,000元,返
還聲請人代墊之扶養費等情,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更卷一第173-187頁)、在學證明書(更卷一
第633-635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二第103頁)
、張添永基金會函(更卷二第105-107頁)、社會補助查
詢表(更卷二第93-99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一第6
01-625頁、更卷二第209-217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1469號調解筆錄(更卷一第639-6
41頁)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丙○○應共同負擔金○希、
金○喆之扶養義務。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
項定有明定。本件金○希、金○喆與聲請人同住,房屋費用
由聲請人及配偶負擔,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
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
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
倍13,088元),再扣除丙○○每月給付之扶養費後,由聲請
人負擔(試算:13,088×2-12,000=14,176),聲請人主張
每月支出金○希、金○喆扶養費共8,000元(計算式:4,000
×2=8,000),應為可採。
⒊黃○恩於112年度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112年10月至12
月每月領取弱勢加發生活補助500元,112年9月至113年3
月每月領取育兒津貼7,000元,113年4月起每月領取托育
補助9,000元,113年7月5日領取南山人壽保險給付60,192
元等情,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一第
189-195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二第103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二第101頁)、存簿暨交易明細(
更卷一第627-629頁)附卷可稽,足見聲請人與配偶應共
同負擔黃○恩之扶養義務。又黃○恩與聲請人同住,房屋費
用由聲請人及配偶負擔,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
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
,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
.2倍13,088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托育補助後,由聲請
人與配偶共同負擔【試算:(13,088-9,000)÷2=2,044】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黃○恩扶養費1,800元,應為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1,144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7,303元、子女扶養費8,000元、1,800元後,剩餘4,041元,
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682,727元(調卷第59-111、119頁
),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4年(計算式:682,72
7÷4,041÷12≒14)始能清償完畢,佐以私立高職畢業,長期
處於低薪工作狀態,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
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KSDV-113-消債更-236-20241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