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682號
原 告 江義駿
訴訟代理人 江樂筠
被 告 楊舒晴
楊國雄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9,910元及自113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9,91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詐騙集團常藉各項理由收集人頭帳戶用以詐騙,此為社會常見之
現象,一般人不可能全無所聞,被告楊舒晴當難僅因找工作,而
無需對本件拿取家長金融帳戶資料供詐騙集團使用之行為負責,
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楊舒晴,及被告楊舒晴當時
之○○○○○即被告陳美志、楊國雄連帶賠償被詐騙之款項及法定遲
延利息,當屬於法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KSEV-113-雄小-1682-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