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06號
原 告 林詩韻
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律師
被 告 游幃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37,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因有購車之需求,
向訴外人蘇益妍(下稱蘇益妍)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分期
付款價新臺幣(下同)2,606,400元(現金價2,000,000元)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嗣經蘇益妍將上開價金
債權讓與訴外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
後裕融公司除要求被告提供兩位連帶保證人外,另要求被告
及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2,000,000元之本票一紙
作為擔保,被告應允後遂邀同原告及訴外人游玉琴共同簽立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並簽發票面金額為2,000,000元
之本票一紙作為擔保。詎被告至113年7月間未依約清償,裕
融公司遂向本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
票字第2207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裕融公司後持系爭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向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原告名下資產。原告為挽回自身之
信用,遂與裕融公司進行協商,並經裕融公司同意於原告代
為清償237,000元後,即撤回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原告
後於113年10月23日匯款237,000元予裕融公司,裕融公司即
依約定撤回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並以簡訊通知原告,是原
告共計為被告向裕融公司代償237,000元等情,爰依民法第7
4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
3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
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749條前段明文規定。經查
,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
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系爭本票裁定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
請書、通知簡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並有裕
融公司114年1月20日回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7頁)。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代償款項,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揆諸前揭
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
2月20日(見本院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37,000
元,及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TPEV-113-北簡-13006-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