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字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9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字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如附件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
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附件犯罪事實欄第2列至第3列所載之「亦知悉愷他命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更正
為「亦知悉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
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㈡附件犯罪事實欄第5列至第6列所載之「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之成年男子」,更正為「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
㈢附件犯罪事實欄第6列至第7列所載之「以不詳價格購得含有
大麻成分之電子菸1支及重量不詳之愷他命1袋」,更正為「
以不詳價格購得含有大麻成分之電子菸1支、不詳重量之愷
他命類成分之毒品1袋及含卡西酮類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5個
」。
㈣附件犯罪事實欄第8列至第9列所載之「因王字宇所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3年6月10日0時許,涉另
案傷害致死案件,經警方於同日6時30分」,更正為「王字
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涉另案傷害
致死案件,經警方於113年6月10日5時40分」。
㈤附件犯罪事實欄第13列所載之「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更正為「當場扣得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毒品」。
㈥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列所載之「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26
張」,更正為「現場暨扣案物照片18張」。
㈦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8列所載之「檢測」,更正為「檢驗
」。
㈧附件附表編號2成分欄所載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
亞甲基卡西酮成分」,更正為「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
雙氧甲基卡西酮」。
㈨補充「證人即在場人江學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
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
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則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又被告王字宇持有之上開
第三級毒品,僅僅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之含愷他命類成分
毒品之物,純質淨重即已逾5公克(至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7
所示之含卡西酮類成分殘渣袋則未送鑑驗純質淨重),故核
被告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
以上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持有上開毒品之犯意,自其取得上開毒品時起
至經警查獲時止,祇有一持有行為,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又被告以一持有行為,觸犯前揭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較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五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僅記載被告持有逾量之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惟查,被告亦持有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含有
第三級毒品卡西酮成分之殘渣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見
偵卷第5頁左)及偵訊時(見偵卷第44頁左)供認不諱,並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偵卷第15至18頁)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5日北
榮毒鑑字第AA74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見偵卷第22至
24頁;下稱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在卷可考,是此部分
之事實,亦堪認定。然前開事實與業經檢察官控訴而經本院
認定有罪之事實,均屬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之單一性
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267條之規定,亦應
為控訴效力所及,同屬本院之審理範圍;此外,因上開審判
不可分,不生整體責難方向之轉變,且被告已就責難核心之
持有前揭第三級毒品事實均坦認不諱,故應無礙被告防禦權
行使,爰由本院逕予補充。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
之禁令,未經許可持有如本判決附表及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7
所示之毒品,對個人健康及社會治安均形成毒品蔓延之潛在
危險,所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僅僅本
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之含愷他命類成分毒品之物,其純質淨
重即已大幅超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具可罰性之純質淨重
重量,且被告係同時持有不同分級及相同分級之複數種類毒
品,故其犯罪情節及所生之危害實非輕微;併考量被告於警
詢及偵訊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斟酌被告前科紀錄所徵
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暨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未婚,自敘從事業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
(見偵卷第3頁右,本院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毒品意涵究何所指,毒品條例未規
定完足,有待行政命令之補充,方得確定可罰性範圍,即學
理所謂「空白刑法」;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
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
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
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9號
判決、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及附件附表編號2至7所示
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
愷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有前開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㈡、㈢及如本判決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純度鑑定書在卷可
參。雖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之沒收銷燬標的,惟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禁止持有
、運輸或販賣、製造之禁制物,故屬違禁物,仍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宣告沒收。此外,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以現今
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毒品完全析離
,故應與殘留之第三級毒品視為一體,而亦應按前開刑法之
規定,併予沒收;至因鑑驗而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
庸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
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如本判決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
定書在卷可參。此外,盛裝毒品之菸彈殼及加熱器,因以現
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毒品完全析
離,故應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而亦應按前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耗損之部
分,既已滅失,亦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如附件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因被告行為時之
民國113年6月間,填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空白刑法之「毒品
之分級及品項」附表,尚未將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增列為第
三級毒品(均於113年8月5日增列,嗣又於同年11月27日均
移列第二級毒品;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是依前揭說明,
被告行為時之空白刑法所填補之事實,自始即不構成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或同條第2項之持有毒品罪,故欠缺
刑事不法行為之存在,無從適用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收
銷燬或刑法違禁物沒收等規定,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分
(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同意拋棄等語,見偵卷第44頁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粘郁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 10 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 (含袋及標籤總重68.5942公克;總淨重66.551公克,驗餘總淨重66.5456公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1.3947公克) ⑴檢出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AA74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卷第22頁) ⑶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AA745-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見偵卷第27頁) 2 電子菸含菸油1顆 (含加熱器及菸彈殼總重28.8112公克;淨重0.0902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 ⑴檢出大麻成分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AA74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見偵卷第24頁)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9576號
被 告 王字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王字宇明知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亦知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6月10日前某日,在臺北市東區某夜店附近,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之成年男子,以不詳價格購得含有大麻成
分之電子菸1支及重量不詳之愷他命1袋,而持續持有之。嗣
因王字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3年6
月10日0時許,涉另案傷害致死案件,經警方於同日6時30分
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與雙十路口處予以攔查該車
輛,復經在場人陳珮慈同意搜索並將王字宇所有之黑色後背
包打開供警方檢視,警方於目視可及下發現該包包內放有毒
品,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字宇於警詢與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在場人陳珮慈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26張、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5
日北榮毒鑑字第AA74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㈣、㈤、臺
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AA745-Q號毒品純
度鑑定書㈠、㈡、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8及編號1之行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
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係以一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三、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即附表編號8至10),除
鑑驗用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
即附表編號1至7),係違禁物,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至依托咪酯、異丙帕脂雖於113年8月5日增列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3項之第三級毒品,復於113年11月27日改列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第二級毒品,惟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被告於113年6月27日遭查獲持有如附表編號9、1
0之含有依托咪酯、異丙帕脂成分等物,因該等物品於行為
時尚非屬第二級毒品,此部分當無法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責
相繩被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粘郁翎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重量(公克) 1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5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總淨重:66.551公克 純質淨重:51.3947公克 2 黑/金色斜直線背景包裝袋之殘渣袋1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亞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0.3964公克 3 黑色小惡魔DIABLO字樣彩色波紋背景包裝袋之殘渣袋1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0.8290公克 4 黑色小惡魔DIABLO字樣放射狀彩色包裝袋之殘渣袋1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0.8468公克 5 KAWSx積木雄品牌圖案白色包裝袋之殘渣袋4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5.3707公克 6 KAWSx積木雄品牌圖案黑色包裝袋之殘渣袋8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10.6934公克 7 電影侏儸紀公園(JURASSIC PARK)圖案綠色森林背景包裝袋之殘渣袋10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11.1232公克 8 電子菸含菸油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毛重:28.8112公克 9 電子菸含菸油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脂成分 毛重:25.6292公克 10 菸油1罐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託咪脂及第二級毒品異丙帕脂成分 毛重:35.7763公克
PCDM-114-簡-17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