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車過戶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8號
原 告 ANCHETA JENELYN RIVERA(中文譯名:安琪塔)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賜南即昶福機車行間請求辦理機車過戶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應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光陽牌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
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核其獲勝訴可得之利益應以起訴時系爭機
車之交易價額為準。據原告陳報系爭機車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
同)38,000元(見本院卷第8頁),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KSEV-114-雄補-148-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