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吳姍芸
李皇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2,378元,及自
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姍芸前就讀臺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
皇儒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
金45,55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吳姍芸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42,37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李皇儒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1162-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