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林定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宋玉連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
詎經提示仍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
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欲聲請執行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分
別為114年2月13日、114年2月21日、114年2月17日、114年2
月19日,然聲請人主張分別於114年2月7日、114年2月15日
、114年2月11日、114年2月13日提示本票,核屬到期日前提
示,依上意旨,不生提示效力,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4年2月8日 256,000元 114年2月13日 TH0000000 002 113年2月8日 335,000元 114年2月21日 TH0000000 003 114年2月12日 370,000元 114年2月17日 TH0000000 004 114年2月12日 370,000元 114年2月19日 TH0000000
MLDV-114-司票-240-20250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