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邱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 條第1 、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明因無法知悉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爰請求調查
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所得資料,並准逕予強制執
行;依本院勞保查詢結果,債務人現任職設於臺中市神岡區
之久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在本院轄區,又債務人於郵局
未開戶,其最新所得資料顯示於久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盟
洋水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新營區)有薪資所得,
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ULDV-114-司執-3082-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