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
債 權 人 林國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政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三所載債務人借貸總額180萬元扣除已
清償41萬元及85,000元尚欠132萬5,000元,金額計算是否有
誤?請查明更正。(180萬-41萬-85,000元應為1,305,000元)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為「132萬5,000元」是
否有誤?請查明更正。㈣補正LINE對話截圖為債務人林政弦
之釋明資料。㈤陳報債務人林政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此項裁裁定已於114年3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已盡其
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無從確認對話
截圖對象,亦無提出相關借款釋明,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TCDV-114-司促-6042-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