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戊○○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014元(
計算式: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所示共7,176,113元×上訴人之特留分1/8=897,014,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TNDV-113-家繼訴-105-20250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