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債 務 人 潘慧香
陳錦泉
一、債務人潘慧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89元,及自民國11
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陳錦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818元,及自民國11
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潘慧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820元,及自民國11
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陳錦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820元,及自民國11
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4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4-司促-264-20250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