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李蕙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學米股份有限公司、學溢股份有限公司、希
克斯股份有限公司、酷超能股份有限公司、飛躍學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
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
未成立之資料,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
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
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2525元,
其中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
,免徵勞動調解聲請費,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
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
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
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件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 免徵
TPDV-114-勞補-11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