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銘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3
99、24866、28528號、112年度營偵字第2529號),被告於本院
審理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銘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賴銘仁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前某時,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TELEGRAM暱稱「CAI」、「柏拉圖」、陳瑄宗等三人以上
組成之詐欺集團後,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
詐,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入帳時間,轉帳如附表
所示之入帳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入帳帳戶,復由該詐欺集團上
游成員指示賴銘仁持附表所示之入帳帳戶提款卡領款,經賴
銘仁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再
直接或間接將款項交予該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再上繳回本案
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
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賴銘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及其等提出網路匯款
、ATM匯款交易明細(附表編號1至7、10至13)、被害人與
詐欺集團成員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表編號11
、12)。
㈢如附表所示入帳帳戶交易明細。
㈣112年5月16日統一超商海寮門市、長和門市(含ATM提款機)
暨路口監視器錄影時間表及錄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1、2、
5、6)、同日全家超商安定門市(含ATM提款機)監視器錄
影時間表及錄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3、4)、同日統一超商
新安發門市(含ATM提款機)暨路口監視器錄影時間表及錄
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7)、同日統一超商易京門市(含ATM
提款機)監視器錄影時間表及錄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8、9
)、112年5月21日統一超商、全聯(含ATM提款機)監視器
錄影時間表及錄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11至13)。
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10月2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12
0079420號函檢附之被告賴銘仁手機數位鑑識報告、嘉義縣
警察局民雄分局112年10月27日嘉民警偵字第1120034130號
函檢附之證人陳瑄宗手機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三、論罪: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
2日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較諸修正前同法第14條
第1項之規定,其法定最高度刑由7年下修至5年,是修正後
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㈡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
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
變更,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提高其法定
刑;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並有同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
定等,均係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或同條第1項第2款之罪者,
合於詐欺防制條例各該條之特別構成要件時,明定提高其法
定刑或加重其刑,核係成立另一新增之獨立罪名,乃被告行
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
予以適用之餘地,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㈢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11至13所示犯行,所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0
所示犯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未遂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
CAI」、「柏拉圖」、陳瑄宗等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
3所示犯行,乃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既遂、未遂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
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所示十三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雖於偵審中自白詐欺及洗錢犯行,然並未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至被告於偵審中自白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減刑規定乙情,本院於量刑時加以斟酌,附此敘明。
四、量刑及沒收:
㈠審酌詐欺集團橫行社會,被告不思以正當職業營生,竟擔任
詐欺集團車手負責領取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之贓款
,所為使詐欺集團得以保有犯罪所得並逃避國家查緝,對社
會治安危害甚深,並使各該被害人之財產損失難以追回,本
應嚴懲不貸,然被告於詐欺集團擔任遭查獲風險最高之下游
車手角色,犯罪支配程度較低;兼衡其犯後於偵審中自白之
犯後態度暨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
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
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
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
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兼衡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
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㈡被告於本案提領之金額共578,000元,乃洗錢之財物,原應依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然本案並無任何
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現仍保有上開財物,逕行宣告沒收顯屬過
苛,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自承其報酬以提領金額2%計算,是其擔任車手提領本案
款項之報酬總計11,560元(578,000元×2%=11,560元),乃
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陳奕翔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入帳時間 扣除手續費之入帳金額 入帳帳戶 提領時間 不含手續費之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判決主文及宣告刑 1 黃文宏 於112年5月16日20時8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露天拍賣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黃文宏佯稱:誤將其買家身分設定為賣家,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解除設定云云,致黃文宏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6日21時51分 4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6日22時6分 100,000元 臺南市○○區○○街0號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2年5月16日21時55分 49,985元 2 高千惠(提告) 於112年5月16日20時36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高千惠佯稱:因駭客入侵,將會自金融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方可解除設定云云,致高千惠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6日22時19分 19,985元 112年5月16日22時39分 3,000元 臺南市○○區○○○街00號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5月16日22時40分 5,000元 112年5月16日22時41分 12,000元 3 林雲樵(提告) 於112年5月16日17時12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向林雲樵佯稱: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交易云云,致林雲樵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6日21時29分 29,988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6日21時44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000○0號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2年5月16日21時45分 20,000元 112年5月16日21時46分 20,000元 4 陳淑翎(提告) 於112年5月16日20時1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陳淑翎佯稱:誤將其加入會員,每月將自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會員云云,致陳淑翎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6日21時36分 27,123元 112年5月16日21時47分 17,000元 臺南市○○區○○000○0號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5月16日21時42分 19,985元 112年5月16日21時48分 20,000元 112年5月16日21時49分 10,000元 5 史冠智(提告) 於112年5月16日,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買家及郵局客服人員,向史冠智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開通金流服務,買家方可向其購物云云,致史冠智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6日21時57分 12,985元 112年5月16日22時36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街00號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曾柏松(提告) 於112年5月16日21時4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書店及銀行客服人員,向曾柏松佯稱: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ATM方可取消高級會員云云,致曾柏松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6日22時29分 29,989元 112年5月16日22時37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街00號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5月16日22時38分 3,000元 7 李勻琳 於112年5月16日17時57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誠品及銀行客服人員,向李勻琳佯稱:因個資外洩,其帳戶將被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解除付款科云云,致李勻琳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6日20時58分 99,98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6日21時7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2年5月16日21時8分 20,000元 112年5月16日21時9分 20,000元 112年5月16日21時9分 20,000元 112年5月16日21時10分 20,000元 8 李翊豪(提告) 於112年5月16日20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貼文佯稱欲出售iPhone手機云云,李翊豪瀏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6日22時17分 20,000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6日23時8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劉巧玲(提告) 於112年5月16日21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誠品及銀行客服,向劉巧玲佯稱:誤將其設定為經銷商,將會自其帳戶扣款,需操作ATM方可解除設定云云,致劉巧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6日22時29分 16,898元 112年5月16日23時9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5月16日22時35分 18,456元 112年5月16日23時10分 20,000元 10 邱懷嫻(提告) 於112年5月16日16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臉書及銀行客服,向邱懷嫻佯稱: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及ATM方可取消高級會員云云,致告訴人邱懷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7日0時4分 39,103元 未及提領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蔡佳叡(提告) 於112年5月21日前某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網路買家及銀行客服,向蔡佳叡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簽立金流服務協議,買家方可成功下單云云,致蔡佳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1日14時11分 4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1日14時42分 18,000元 嘉義市○區○○○000號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2年5月21日14時47分 2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 112年5月21日14時56分 2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 112年5月21日14時16分 49,985元 112年5月21日14時57分 2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 12 巫惠芳(提告) 於112年5月21日14時8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網路買家、賣貨便及銀行客服,向巫惠芳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簽立金流服務協議,買家方可成功下單云云,致巫惠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1日14時35分 18,023元 112年5月21日15時20分 20,000元 嘉義市○區○○○000號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廖苡茜 於112年5月21日14時1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網路商店及銀行客服,向廖苡茜佯稱:誤將其設定參加會員活動,將會自其帳戶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扣款云云,致廖苡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1日14時46分 30,989元 112年5月21日15時21分 20,000元 嘉義市○區○○○000號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5月21日15時21分 20,000元 112年5月21日15時23分 10,000元
TNDM-113-金訴-237-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