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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債 權 人 陳速 債 務 人 黃皓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28

TTDV-114-司促-780-20250328-1

東原簡
臺東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速 被 告 黃皓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 庭以113年度板簡字第285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3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其於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系爭裁定並於114年1月 20日送達於原告,有系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查,堪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2025-02-21

TTEV-114-東原簡-13-20250221-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陳 速 被 告 黃皓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2025-01-15

TTDV-114-補-33-20250115-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53號 原 告 陳速 被 告 黃皓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 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 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 為其住所,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詎 被告尚有借款未依約清償,爰訴請被告返還借款等語。查被 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為臺東縣卑南鄉乙情,有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卷內亦無兩造約定債務履行 地之約定,則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甚明。原告雖 主張兩造借款關係係發生在新北市土城區等語,惟尚不能憑 此逕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2024-11-07

PCEV-113-板簡-2853-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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