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7號
債 權 人 新心向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志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㈡提出陳玉玲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狀
附公所備查函為112年度,提出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應繳納每期管理費4,299元、每月電梯基金540
元、每期修繕基金6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累積共欠繳103,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㈤陳報存證信函費用金額為何?並提出存證信函相關費用收
據影本,另陳報並釋明由債務人負擔此項費用之依據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7547-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