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2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鄭皓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44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附表「特約商」
欄所示之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港商雅虎公司)訂購附表「標的物」欄所示之商品,並
辦理分期付款,各繳款日、起訖日、分期期數均如附表各欄
所示,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並
約定被告如延遲付款,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並應給付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之遲延利息。嗣港商雅虎公司將對於被告之債權讓與伊;詎
被告自第1期分期款即未繳納,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所有未
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經伊核算結果,被告尚欠如附
表「剩餘未繳金額」欄所示金額共計54,443元及主文第1項
所示利息仍未清償。爰依債權讓與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聲明或
陳述。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零卡分
期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等影本各1份為證;而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
規定,復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及系爭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被告敗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91條第3
項、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應由被告負擔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依同法第436條之
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編 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 總額 分期起訖日 實際繳付期 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pple蘋果AirPods Pro2_USB-C_MTJV3TA A藍芽無線耳機 589 12 6,958 113.7.5 至 114.6.5 0 6,958 2 同上 Apple蘋果AirPods Pro2_USB-C_MTJV3TA A藍芽無線耳機 589 12 6,958 113.7.5 至 114.6.5 0 6,958 3 同上 Apple蘋果AirPods Pro2_USB-C_MTJV3TA A藍芽無線耳機 589 12 6,958 113.7.5 至 114.6.5 0 6,958 4 同上 APPLE蘋果iPhone15 128G-5G智慧型手機 2,359 12 28,187 113.7.5 至 114.6.5 0 28,187 5 同上 Apple AirPods第3代藍芽耳機搭配Magsafe無線充電 454 12 5,382 113.7.5 至 114.6.5 0 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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