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簡振宇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00 之0
送達代收人 金燕婷
被 告 黃冠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5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吳佑家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CPEM-113-竹北簡附民-21-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