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沛容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
構協商成立,於何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毀諾)?有
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
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
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
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聲請人名下有無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現值估價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9月起至113
年8月止)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
(113年9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
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時
段分段說明)。聲請人於113年11月14日調解庭表示現每月
收入22,000元至25,000元之間,願以每月薪資以基本工資計
算(111年為25,250元、112年為26,400元、113年為27,470
元、114年為28,590元),上開收入明顯低於112至113年在
萊爾富之勞保投保薪資(36,300元至43,900元),及調解聲
請狀所載聲請調解前2年每月收入32,000元,請說明原因,
又聲請人就收入所得陳述不一,上述二時段之收入各為何,
請提出說明及佐證。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9月起至113
年8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9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提出之租約承租人為鄭名詠,卷內無任何聲請人居住
於桃園市之資料,請釋明聲請人之現居地為本院轄區,並陳
報聲請人之工作地址、配偶之居住地址。
TYDV-114-消債更-87-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