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093號
原 告 宏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於超過新臺
幣伍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其
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
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一節,有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232
號本票裁定(見外放卷)在卷可稽,是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
且已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兩造間有本票債權存在,顯
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足認原告因被
告持有系爭本票,而致其財產有受強制執行之危險,且該危
險可藉由法院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從而原告有提起本件確
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主張:伊因資金需求,於民國111年2月10日以所有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被告申辦融資
貸款新臺幣(下同)48萬元,並約定自111年3月起至112年6
月止,每月為1期,每期繳納9,936元,利息按週年利率14.1
8%計算(下稱甲貸款)。嗣伊繳納20期後,因又有資金需求
,故再次與被告申辦貸款72萬元,並約定此筆貸款先扣除甲
貸款剩餘未繳款項後,其餘之金額匯入伊指定之玉山銀行城
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約定自112年8月起,以
每月為1期,每期繳納18,360元,利息按週年利率10.29%計
算(下稱乙貸款)以為清償,伊同時簽發系爭本票為擔保。
然伊就甲貸款剩餘未清償之數額應為405,606元,故就乙貸
款伊應取得之貸款數額應為314,394元,然伊僅收取被告指
定訴外人行將公司匯款之293,895元,且系爭車輛已遭被告
拖走拍賣取得價金,應抵銷伊積欠之借款,爰依法提起本件
確認訴訟等語。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於72萬元之範
圍內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則以:原告就甲貸款剩餘未清償金額為426,105元,故
就乙貸款扣除甲貸款未清償金額,剩餘之293,895元已全數
匯款予原告。另被告就系爭車輛拍賣取得之價金扣除必要費
用後僅有取得136,190元,亦不足清償原告積欠款項等語,
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本票為無因證券,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反面解釋,票據債
務人雖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
人,然此時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
經查,原告於111年2月10日向被告申辦甲貸款,復再向被告
申辦乙貸款等節,有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書、動產抵押契
約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委託撥款書、還款明細可
稽(見本院卷第63-69、73、77-79頁),首堪採信。
㈡又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始生
效力。如有部分金額未實際交付借用人,即不能認為屬貸與
本金之一部,其貸與之本金自應以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
準。次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
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亦有明文。系爭本票為原告110年1
月間向被告貸款時所簽立,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則系爭本票
既為擔保兩造間之借貸關係,其有效範圍自應以兩造間消費
借貸之債權額而定,是茲就原告向被告歷次借款本息債權金
額詳述如下:
⒈甲貸款部分:查原告有收取被告交付之48萬元貸款金額,為
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22頁),此部分事實,堪以採信
。又原告已清償16期共158,976元(每期清償9,936元,見本
院卷第45頁還款明細),經抵充每期利息計算後,原告尚積
欠借款本金405,377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二所示)。
⒉乙貸款部分:乙貸款之貸款本金應為抵償甲貸款欠款之本金4
05,377元,並加計被告指示行將公司匯款與原告之293,895
元,共計699,272元(計算式:405,377+293,895=699,272)
。又原告已清償2期共36,72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222頁),至乙貸款契約第12條雖有約定「乙方…有下列
任何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民法第389條規定要求乙方立即
清償全部分期債權,並得按每一未付期款加收100元之催款
成本費用…」等語,惟此催款成本費用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未
經被告提出作為債權之請求,爰不列入抵充之範圍,是經抵
充每期利息計算後,原告積欠之借款本金為674,438元(計
算方式詳如附表三所示)。
⒊又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已遭被告拍賣取得價金應予抵充伊積欠
款項部分,原告自承無法提出系爭車輛拍定價格之證明,而
系爭車輛經拍定並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金額為136,190元,業
據被告陳稱在卷(見本院卷第223頁),是以此抵充原告積
欠之本金及已到期利息,本金餘額為581,442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四)。
㈢綜上,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作為兩造間借款債權之擔保,原告
向被告借款金額共2筆,甲契約借款本息經原告部分清償及
以乙契約借款借新還舊抵償後,原告業已清償完畢;乙契約
借款,本金部分尚欠581,442元,利息部分則尚欠自113年5
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9頁),
於此範圍內,被告仍得對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然於超過
581,442元,及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
6%計算之利息債權部分則不存在。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法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
之本票債權於超過581,442元,及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一: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宏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謝明昌 112年7月14日 112年7月14日 72萬元
附表二:
應還日 期數 期付金 應付利息 應付本金 借款本金 還款日 週年利率14.18% 48萬元 111/3/10 1 9,936 5,672 4,264 475,736 111/3/12 111/4/10 2 9,936 5,622 4,314 471,422 111/4/9 111/5/10 3 9,936 5,571 4,365 467,057 111/5/10 111/6/10 4 9,936 5,519 4,417 462,640 111/6/15 111/7/10 5 9,936 5,467 4,469 458,171 111/7/13 111/8/10 6 9,936 5,414 4,522 453,649 111/8/15 111/9/10 7 9,936 5,361 4,575 449,074 111/9/15 111/10/10 8 9,936 5,307 4,629 444,445 111/10/11 111/11/10 9 9,936 5,252 4,684 439,761 111/11/15 111/12/10 10 9,936 5,197 4,739 435,022 111/12/15 112/1/10 11 9,936 5,141 4,795 430,227 112/1/17 112/2/10 12 9,936 5,084 4,852 425,375 112/2/15 112/3/10 13 9,936 5,027 4,909 420,466 112/3/16 112/4/10 14 9,936 4,969 4,967 415,499 112/4/10 112/5/10 15 9,936 4,910 5,026 410,463 112/5/15 112/6/10 16 9,936 4,850 5,086 405,377 112/6/16
附表三:
應還日 期數 期付金 應付利息 應付本金 借款本金 還款日 週年利率10.29% 405,377+293,895 =699,272 112/8/14 1 18,360 5,996 12,364 686,908 112/8/30 112/9/14 2 18,360 5,890 12,470 674,438 112/9/16
附表四:
應還日 期數 期付金 應付利息 應付本金 借款本金 還款日 (系爭車輛拍定日) 週年利率10.29% 674,438 112/10/14 3 18,360 5,783 12,577 661,861 113/7/17 112/11/14 4 18,360 5,675 12,685 649,176 112/12/14 5 18,360 5,567 12,793 636,383 113/1/14 6 18,360 5,457 12,903 623,480 113/2/14 7 18,360 5,346 13,014 610,466 113/3/14 8 18,360 5,235 13,125 597,341 113/4/14 9 18,360 5,122 13,238 584,103 113/5/14 10 7,670 5,009 2,661 581,442 合計 13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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