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廖聖民

共找到 200 筆結果(第 91-100 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賴宣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671-5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672-7 1 100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673-9 1 1000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674-0 1 1000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89861-0 1 80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74430-2 1 91

2025-01-02

TCDV-113-除-433-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誠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佩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誠遠營造有限公司王佩如 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113年3月20日 834,817元 UA1004998 002 誠遠營造有限公司王佩如 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113年5月20日 834,817元 UA1004999

2025-01-02

TCDV-113-除-427-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戴志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謝錦燕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3年6月24日 90,000元 AI0767407 002 明龍工業社 吳俊岦 彰化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3年6月28日 500,000元 QN3549850

2025-01-02

TCDV-113-除-439-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賴文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6987-5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6988-7 1 100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6989-9 1 1000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6990-5 1 1000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90273-3 1 80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74643-0 1 91

2025-01-02

TCDV-113-除-432-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沈思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091-8 1 1000 00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092-0 1 1000 00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093-1 1 1000 004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094-3 1 1000 00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095-5 1 1000 006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096-7 1 1000 007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097-9 1 1000 008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098-0 1 1000 009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099-2 1 1000 010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100-6 1 1000 01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101-8 1 1000 01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102-0 1 1000 01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103-1 1 1000 014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57104-3 1 1000 01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X-667-2 1 950

2025-01-02

TCDV-113-除-422-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廖耀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48138-5 1 5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117619-9 1 1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187629-6 1 11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243387-7 1 11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NX308601-7 1 18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NX375151-3 1 19 00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NX434832-5 1 9 00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X483671-0 1 9 00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NX573734-1 1 13 010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NX638373-1 1 19 01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NX646654-0 1 85 01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NX702339-2 1 43 01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NX767184-2 1 29 01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NX842507-3 1 46 01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NX906243-6 1 32 01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NX971532-8 1 35 01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NX1044266-5 1 24 01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NX1107763-9 1 27 01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NX1183216-9 1 23 020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NX1193357-8 1 43

2025-01-02

TCDV-113-除-437-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宜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公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宜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公正 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113年5月10日 352,603元 TYA0413139

2025-01-02

TCDV-113-除-434-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宏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鈺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宏洲有限公司戴鈺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113年6月7日 121,275元 UE4292862

2025-01-02

TCDV-113-除-425-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張錦菊即鄭森田之繼承人 鄭宇辰即鄭森田之繼承人 鄭凱仁即鄭森田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5381-0 1 1000

2025-01-02

TCDV-113-除-420-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黃美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36-2 1 1000 002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68-4 1 1000 003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69-6 1 1000 004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0-2 1 1000 005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1-4 1 1000 006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2-6 1 1000 007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3-8 1 1000 008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4-0 1 1000 009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5-1 1 1000 010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6-3 1 1000 011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7-5 1 1000 012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8-7 1 1000

2025-01-02

TCDV-113-除-424-2025010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