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珈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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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1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馮美津 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告 李兩平等人詳如附表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聲請承受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應由劉美珠、羅英綺、羅韋清為被告羅銀煌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羅銀煌於兩造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訴訟繫屬期間 ,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劉美珠、 長女羅英綺、長子羅韋清等共3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原告聲明就羅銀 煌之繼承人劉美珠、羅英綺、羅韋清等3人承受訴訟,爰依 前揭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本院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 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所有權人 (被告) 地址 1 李兩平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三樓 2 鍾清彬 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 3 葉貴香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4 吳瑞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5 林玉雲 金門縣○○鄉○○村0鄰○○00號 6 陳世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7 陳清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8 鄭春榮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9 蕭順發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0 徐福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1 吳金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2 張錦文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號 13 陳宋來妹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4 黃詩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5 吳金來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16 練錫源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7 張美珠 新北市○○區○○里0鄰○○路○段00號二樓 18 彭雪松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9 彭素卿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0 劉錦旺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1 鍾瑞枝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2 吳金寬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3 林昌維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4 白櫻淑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號 25 楊仁豪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6 黃燕珍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7 李世校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8 邱木水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9 蕭阿桂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30 許玉琴 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 31 侯彩鳳 彰化縣○○市○○里00鄰○○路0巷00號 32 謝子蘢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號 33 黃士先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34 黃惠君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35 陳艷秋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36 黃月春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巷00弄00號 37 黃乾富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38 鍾進隆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號 39 劉劭煬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號 40 葉旭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41 陳儷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42 陳尤瑞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之5二樓 43 林嬌鸞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44 賴宸鏵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45 徐瑞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46 林淑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47 羅温正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48 黃進昇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 49 林文貴 雲林縣○○鄉○○村0鄰○○路000號 50 林珞甄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51 陳長忻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52 賴榮發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53 宋雪珍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0號 54 廖文華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號 55 何建緯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56 徐泰發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57 楊涵捷 新北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三樓 58 林雪梅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 59 張靜芸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60 蕭文淵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61 許淑敏 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0號 62 葉彩英 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63 張春發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 64 陳季幸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65 林清華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66 陳清德 高雄市○○區鎮○里00鄰○○街000巷0號 67 邱美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68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李嘉榮 台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 69 范政宏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70 饒慶松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71 賴成龍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72 蘇鴻娥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73 姜傳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74 郭瑞彰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75 林美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76 陳明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77 羅秋光 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號三樓 78 朱文紹 新竹縣○○鎮○○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0號 79 羅秀珍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80 陳敏容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81 張日火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82 黃碧珍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83 林玉嬋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84 徐友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85 余謙輝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86 張東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87 陳春蓮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88 魏漢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89 林霞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90 鄭祖晃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91 吳秀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92 范熾合 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 93 風梅香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94 廖盛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95 邱光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96 夏永妹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97 邱志雄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98 劉光耀 苗栗縣○○鄉○○村0鄰○○○000○0號 99 曾彩虹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00 吳文淞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101 洪新驊 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號 102 劉清宏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03 徐秀嬌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0號 104 黃泓恩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05 胡素滿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弄00號 106 劉兆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07 姚慧娟 苗栗縣○○鎮○○里○○街000巷00○0號 108 范順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09 陳鶴年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10 葉素美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11 巫國茹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號 112 黃明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13 呂雅雲 臺中市西屯區惠來里47鄰市○○○路00號六樓之七 114 謝麗菁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15 廖建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16 楊臻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17 陳鳳郎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18 譚育豪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19 潘善熒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120 周家鴻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21 黃絹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22 張信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23 蔡惠雅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24 邱國勇 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 125 劉耘秀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26 許誌宏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27 李宗翰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28 蒲瑀珊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29 林麗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30 陳東宏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31 鄭凱元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32 黃秉榤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33 陳永斌 臺北市○○區○○里0鄰○○○路00號七樓 134 林志龍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35 翁碧英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36 邱坤貴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37 蔡玉英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138 林月花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39 陳鳳凰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40 賴成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41 王少千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42 鄒雪宜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43 黎家溱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44 李泓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45 黃重傑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46 張后東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47 彭捷豐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48 陳彥儒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49 吳美圓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50 莊福隆 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 151 楊永逸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號 152 鄭志鋼 新北市○○區○○里0鄰○○街00巷0號三樓 153 林靜宜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54 薛粸竑(原名:薛傳宗)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55 劉冠甫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56 黃明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57 呂玉連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弄00號 158 彭世榮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59 邱智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60 邱振剛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61 彭燕亮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62 許偉倢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163 鄧羽容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七樓(勿寄) 居苗栗縣○○市○○里○○街00巷0弄00號(指定送達) 164 謝宜芳 苗栗縣○○市○○里0鄰○○街00號三樓 165 邱啓澤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號 166 吳振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167 陳永棋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168 陳義傑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69 陳妤菁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170 風美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71 黃桂英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72 范杞瑄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73 鄭秋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74 周月嬌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75 李智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76 高安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77 張梓萱 苗栗縣頭份市下興里13鄰新興街53巷5弄22號 178 廖玉翔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號 179 羅幼任 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 180 楊曉萍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81 江明亮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82 蕭麗花 苗栗縣○○鄉○○村00鄰○○○0號 183 楊永泰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184 謝惠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85 何惠美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86 楊潤琴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87 徐成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88 王瑞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89 羅文浩 苗栗縣頭份市民族里15鄰中華路953巷16號五樓 190 羅文彬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191 羅文傑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0號五樓 192 陳旺業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93 賴韋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號 194 符芳蘭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0號 195 劉兆銘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96 何文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97 黃添富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98 鍾興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99 阮氏金清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00 朱俊彥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01 朱佳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02 徐維駿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03 盧民賢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號 204 廖淦佐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05 黃昌傑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06 吳欣盈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07 張沛晴 桃園市○○區○○里0鄰○○街000號三樓 208 林姿吟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09 莊忠漢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10 胡金燕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11 范晉瑋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12 洪繼堯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13 范永昌 臺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弄0號5樓 214 林文弘 苗栗縣頭份市下興里13鄰新興街65巷15號 215 黃兩卿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 216 潘先岸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17 張寶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18 黃恩明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219 張麗觀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20 戴如蕙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21 姜玲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222 羅嗣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23 林雯玲 新北市中和區宜安里17鄰安樂路143巷2弄3號四樓 224 邱祺芳 苗栗縣○○鄉○村0鄰○○路00號 225 曾戀清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26 張嘉欣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27 詹凱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28 邱于甄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29 羅堃文 苗栗縣頭份市山下里11鄰八德二路345巷19號 230 張海薇 苗栗縣頭份市下興里13鄰新興街53巷3號 231 黃丞逸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32 張淳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33 徐月秋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34 廖翊伶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35 李俊傑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36 李夢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37 李庭瑋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38 李宥柔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39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九樓之十二 法定代理人黃坤鍵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九樓之十二 240 林煌家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號 241 陳國良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242 范碧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243 溫清成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44 李昱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45 羅文旗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46 鄒仕暘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247 王慧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48 羅楹翔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49 莊宇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50 黃淑容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51 曾雅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52 林俞每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53 楊婉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54 鄭宇珊 新北市○○區○○里00鄰○○街○段00號十六樓 255 黃馨品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村19鄰五結中路二段375巷19號 256 阮明翠 苗栗縣○○市○○里0鄰○○街00號 257 劉美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58 羅英綺 新竹縣○○鎮○○里0鄰○○路○段00號 259 羅韋清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60 饒靜嬌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61 劉琪媛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0號 262 劉珮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024-10-29

MLDV-112-訴-571-20241029-3

苗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26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淳佑 相 對 人即 被 告 吳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4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詹庭禎」記載, 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113年度苗小字第626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 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2024-10-28

MLDV-113-苗小-626-20241028-2

重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21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 義務機關請求之,於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 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 不成立時,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倘未踐行前述法定前置 程序,其訴即難認為合法,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張 珈禎法官賠償新臺幣(下同)37,683,360元,然未提出其於 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之前,業已踐行國家賠償法所定對於 被告為協議先行程序之證據資料,而有起訴程式之欠缺,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 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查詢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2024-10-24

MLDV-113-重國-21-20241024-2

苗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林淳佑 被 告 吳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 688元 ,及自民國113年 01月 3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民國110年06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約定自上開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 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被告至113年01月29日 起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7,688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 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45計算之利息等情,並有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勞工紓 困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2024-10-24

MLDV-113-苗小-626-20241024-1

原簡上附民移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美惠 被 告 陳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000元。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第3項原為:⑴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0,000元。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嗣於民國113年8月26日當庭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380,000元(見本院卷第77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 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虛擬貨幣帳戶則為供個人使用 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及虛擬貨幣 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犯罪者利用 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因 而幫助詐欺犯罪者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之人匯入款項 遭提領或轉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 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110年6月15日,持其身分證件,向泓科科技有限公 司申辦會員,取得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綁定 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為實體帳戶,再於中信銀 行之網路銀行約定其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為轉帳帳戶,並以LINE將上開資料告 知不詳詐欺犯罪者使用。嗣該不詳詐欺犯罪者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0年7月7 日14時許,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係其同學,最近更換電 話等語。經原告加LINE聯絡,再以LINE佯稱:需要借款週 轉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8日10時46 分許,臨櫃匯款380,000元至系爭帳戶內,被告知該款項 來源不明且非其所有,並可預見將該款項轉匯至他人之金 融機構帳戶,將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 果,竟提升犯意,與不詳詐欺犯罪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聯絡,由不詳 詐欺犯罪者將原告遭詐騙匯入系爭帳戶之380,000元,於 同日轉匯至被告所申辦之上開虛擬帳號購買泰達幣後,再 於110年7月9日賣出提領368,400元、415元電匯至系爭帳 戶,並於同日16時53分許轉匯368,820元至被告之郵局帳 戶後,由被告依指示於110年7月9日17時2分至17時10分許 ,至中壢某郵局提領後,前往對面便利商店轉交給不詳詐 欺犯罪者,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 、去向及所在。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0,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中信銀行110年8月6日中信銀字 第110224839190800號函及所附被告系爭帳戶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1至41頁)。又被告於本院刑事庭一 、二審審理時均坦承有前開犯行,並為認罪之陳述,並經 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苗原金簡字第4號、112年度原金簡 上字第2號判決判處被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0,000元確 定在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判決書及刑事庭一 審準備程序筆錄、二審審判筆錄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5至18、45至74頁)。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 宗查核屬實,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具狀或到院陳述 表示意見,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 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 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 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 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共同 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 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 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 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 47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確有前開侵權行為,已如前述 ,其既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以供詐得金額之匯款,其後 並親自提領詐騙款項交予詐騙集團之人,即應負共同侵權 行為責任,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80,000元,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0,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二審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 定移送本院,屬民事第二審裁判,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 1,500,000元,故本院合議庭所為判決即為終審裁判,原告 若勝訴即得執此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無再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諭知假執行之必要,併此敘 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 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係經本 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前來,依上 揭法律規定,係免納裁判費,且本件並未支付任何訴訟費用 ,故無需宣告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2024-10-23

MLDV-113-原簡上附民移簡-1-20241023-1

苗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和 解 筆 錄 113年苗簡字第648號(和)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被 告 卓文娟 被 告 卓有勝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卓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苗簡字第6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珈禎 書記官 林岢禛 通 譯 蔡家蕙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到 傅宗盛 到 被 告 卓文娟 到 卓有勝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卓家樺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卓文娟、卓有勝、卓家樺同意於繼承卓陳麗紅之財產範 圍内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4,857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0 日起至113 年1月10日止,按年息2.725%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70元由被告卓文娟、卓家樺、卓有勝於繼 承卓陳麗紅之財產範圍内連帶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原告訴訟代理人 傅宗盛 被告 卓文娟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卓家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岢禛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2024-10-23

MLDV-113-苗簡-648-20241023-1

苗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06號 原 告 李忻霓 被 告 曾靖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477號),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與不詳詐欺犯罪者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某時,在苗栗縣後龍 鎮之統一超商龍坑門市,將其所申辦之渣打商業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00,下稱渣打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帳戶)、臺灣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臺銀帳戶,上開3帳戶以下 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犯罪者。不詳詐 欺犯罪者取得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於111年4月26日20時34 分許,佯裝為迪卡農運動用品客服,向原告佯稱:誤將原告李忻 霓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 111年4月26日21時43分許匯入49,986元至國泰帳戶、於111年4月 26日21時49分許匯入49,986元至國泰帳戶,再由被告依不詳詐欺 犯罪者之指示,於111年4月27日9時15分,在苗栗縣○○鎮○○路00 號渣打商業銀行後龍分行臨櫃提領渣打帳戶内之現金193,623元 ,提領後將該現金當面交給訴外人即其男友蘇晉昇(另經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訴外人蘇晉昇再前往 苗栗縣○○鎮○○路0號玉山商業銀行後龍分行,將193,000元現金存 入其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後 ,再轉帳至不詳詐欺犯罪者指定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0),至匯入國泰帳戶及臺銀帳戶内之款項,旋遭 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被告因此經本院刑 事庭於113年2月26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判處:曾靖煊共同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 罰金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 刑事判決所載證據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2024-10-22

MLDV-113-苗小-606-20241022-1

苗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61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范睿樺 李彥明 余志宣 被 告 謝碩宬即謝沐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5,00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本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88,994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後減縮聲明請求185,00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另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6日18時55分、國道3號南 向155公里處(本院管轄區),駕駛車號000-0000車號自小 客車,因撞掉掉落物後造成造成車輛失控,擦撞内側護欄後 停於内中車道,後又遭訴外人蔡晏林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 客車撞擊(下稱系爭車輛),接著又遭訴外人黃峰聖駕駛車 號000-0000自小客車撞擊,又被訴外人王中義駕駛車號0000 -00自小客車撞擊。訴外人柳凱強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 車壓到現場掉落物。訴外人魏永盛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 車擦撞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車號自小客車。訴外人蔡晏林 駕駛系爭車輛、訴外人柳凱強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 訴外人魏永盛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已駛離現場。原告 已依保險契約理賠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488,994元,得依保 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保險代位及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5,0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有關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駕駛自小客車,因撞掉掉落物後 造成造成車輛失控,擦撞内側護欄後停於内中車道,後又遭 蔡晏林、黃峰聖、王中義分別駕駛自小客車撞擊,導致系爭 車輛毀損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國道公路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估價單及發票、行車執照、駕照等件為證,並有内 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函送肇事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筆錄 、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可憑。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定有明文。是以,本件交通事 故之發生既係因被告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撞掉掉落物後造成 造成車輛失控,擦撞内側護欄後停於内中車道,後接續又遭 訴外人蔡晏林駕駛自小客車、黃峰聖駕駛自小客車、王中義 駕駛系爭車輛撞擊,則被告顯有過失,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 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亦具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自應就其過 失不法侵害行為所致系爭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三、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修 繕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計算。查系爭車輛因被告 過失行為而受損,支出修理費用如附表所示,其中零件折舊 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千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系爭車輛之 折舊計算如附表所示,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 告賠償之範圍為89,809元。準此,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之必 要修理費用應為185,009元(工資95,200元+零件折舊後金額8 9,809元=185,009元)。 四、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文。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既因被告駕車肇事而受 損,業如前認定,揆諸上揭說明,原告於保險理賠後,代位 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車輛價額減損之損害185,009元,即屬 有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年息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 明文。本件原告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起訴狀繕本於113年5月15日寄存 送達(於113年5月24日發生效力,同年月25日星期六、26日 星期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 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5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85,009元,及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減縮後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原告請求之明細                  (一)工資:95,200元   (二)零件:393,794元;折舊後:89,809元     出廠日期:108年3月(卷47頁)     肇事日期:111年5月16日     使用年限:3年3月     折舊後零件:89,809元     第1年折舊值    393,794×0.369=145,31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93,794-145,310=248,484     第2年折舊值    248,484×0.369=91,69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48,484-91,691=156,793     第3年折舊值    156,793×0.369=57,85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56,793-57,857=98,936     第4年折舊值    98,936×0.369×(3/12)=9,12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98,936-9,127=89,809   (三)折舊後請求總金額:185,009元      (95,200+89,809=185,009)

2024-10-22

MLDV-113-苗簡-617-20241022-2

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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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59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袁子謙 被 告 張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2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7日20時33分,在苗栗縣頭份市中華、隆恩 橋路口,駕駛車號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華路南往西方向 左轉彎往隆恩橋方向行駛,與訴外人劉美君駕駛車號000-0000自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中華路外側車道北往南方向直行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系爭車輛毀損,原告請求代墊修車工資新臺幣( 下同)2,400元、烤漆6,227元,合計總額8,627元等情,有苗栗 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函送肇事資料(含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紀錄、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 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 行車執照、駕照、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修繕發票、估 價單、車損照片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2024-10-22

MLDV-113-苗小-596-20241022-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1號 原 告 劉萬居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劉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坤正 被 告 劉坤明 劉坤清 曾天來 訴訟代理人 張清順 被 告 劉新宗 劉銘楓 劉新登 劉新寶 兼訴訟代理人劉新祿 被 告 劉建祥 劉滿富 劉順妹 王扐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劉進發 被 告 劉雙喜 劉福秋 劉新水 劉紹辰 劉坤輝 前列劉坤清、劉雙喜、劉福秋、劉新水、劉紹辰、劉坤輝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寶玉 被 告 劉新祿 劉志祥(即劉天順之承受訴訟人) 劉雪嬌(即劉天順之承受訴訟人) 劉雪芬(即劉天順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志祥、劉雪嬌、劉雪芬為被告劉天順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天順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 民國113年6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劉志祥、劉雪嬌、 劉雪芬,有卷附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除戶 謄本、戶籍謄本為憑。茲因繼承人劉添順之繼承人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 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其為劉志祥、劉雪嬌、劉雪芬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2024-10-22

MLDV-112-訴-611-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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