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樺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卿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玟旬律師
複代理人 陳禹齊律師
被 告 祺炘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均頴
被 告 游斯宗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被 告 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范國霖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TYDV-111-重訴-123-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