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家妙
李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29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家妙於民國110年11月至11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李淑
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29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
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林家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淑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98元 李淑惠、林家妙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98元 李淑惠、林家妙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PTDV-114-司促-1436-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