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68號
原 告 劉咸揮
訴訟代理人 蔡詠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3,918元(按:利息計
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2萬元 1 利息 22萬元 113年12月28日 114年3月2日 (65/365) 10% 3,917.81元 小計 3,917.81元 合計 22萬3,918元
KSEV-114-雄補-568-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