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周瑞松
被 告 郭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0
號4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下合稱本件不動產)所有權返還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本件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查本件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
料,近鄰或類似地區中型態、屋齡、樓層及面積等條件類似或相
當之不動產於起訴後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
2,420元,本件不動產總面積(含附屬建物)為92.25平方公尺(
計算式:77.17+15.08=92.25),以此試算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
之價額為19,595,745元(計算式:212,420×92.25=19,595,745)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95,7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84,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SLDV-113-補-1460-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