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璦薇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江春池即祥圓健康素食自助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1,355元〔計算式:(29,000
元+1,818元)×12個月×5年+42,275元=1,891,355元〕,原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9,71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工資及
退休金部分屬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50,195元〔計算式:
(29,000元+1,818元)×12個月×5年+1,115元=1,850,195元〕,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9,414元(計算式:29,121元×2/3=19,
414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301元(計算式:29,71
5元-19,414元=10,3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TCDV-113-勞訴-137-20241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