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洪立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建維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9,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KSEV-113-雄司補-146-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