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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博偉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博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博偉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2 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6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 第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2025-03-18

CTDM-114-聲保-55-20250318-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振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振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振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6年2月確定,並 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63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3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2025-03-18

CTDM-114-聲保-58-20250318-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堂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堂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堂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其中2月已執行完畢) 、8月及5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936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298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2025-03-18

CTDM-114-聲保-54-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澤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 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澤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澤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入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79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14-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芷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芷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徐芷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 度聲字第4072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89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870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於108年10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 上開三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 403003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件等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17-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富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富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富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9 00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張富貴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10-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綺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綺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22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楊綺嘉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2月,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700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 字第10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2年8月,上訴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 第12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 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10月確定。又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 、7月、7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 確定;上開㈣至㈤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71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 ,於105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後,於114年3月13日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41號函暨所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 期及文號: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40號)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9-20250318-1

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鑫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鑫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鑫峰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現於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4年 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 年度抗字第53號裁定,該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 院於112年5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花簡字第120號判決(該判 決於112年6月20日確定),此有該等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2年3月7日入監服刑,並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OO OOOO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 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 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2025-03-18

HLDM-114-聲保-17-20250318-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94號 被 告 徐詩堯 現於法務部○○○○○○○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 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 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 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廖書婷與被告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轄下之監 所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嗣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廖書婷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預納提解被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6,6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 月2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廖書婷迄今未預納上開費用,有本院 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一項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6,600元,逾期未墊支,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2025-03-18

PCEV-113-板小-4294-20250318-2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宮孝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宮孝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宮孝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13年4月16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 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聲字第16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 刑人於113年4月16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14年3月13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601號函暨所 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 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TYDM-114-聲保-115-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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