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28號
債 權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路0號6樓之11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住新竹縣○○市○○○路0號6樓之1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劼翬 住新竹市北區境福里17鄰和平路224巷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劼毅 住新竹市北區境福里17鄰和平路224巷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林劼翬、林劼毅健保投保資料,
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隆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卓玥科技有
限公司,其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桃園市。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SCDV-114-司執-3928-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