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鄭亘妙
送達代收人 陳姿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淵欽、吳金煖、江吳藝、郭張杮、張琬貞、張
喜惠、曾清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3,267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折算原告權利範圍金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9,800元 1,128平方公尺 6分之1 1,842,4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9,800元 16平方公尺 12分之1 13,067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9,200元 429平方公尺 6分之1 657,800元 原告權利範圍金額合計:2,513,2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