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沛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20291號、113年度偵字第1178號;本院原案號:113年度
金易字第2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薛沛廷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
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薛沛廷為申辦貸款,自民國112年7月27日8時51
分許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先後與暱稱「貸款顧問 李宏
偉」及渠所介紹「顏總經理」即暱稱「顏永華」等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士(下分別稱「李宏偉」、「顏永華」)聯繫
,上開2人要求薛沛廷提供其名下帳戶,由渠等公司製作進
出金流以利辦理貸款。薛沛廷依其智識程度及通常社會生活
經驗,當知金融機構或所謂代辦業者如不以申請者還款能力
之相關資料作為判斷貸款與否之依據,亦不要求提供保證人
、擔保品,卻要求申請人交付與授信審核無關之金融帳戶資
料、或聲稱可藉由資金流動美化帳面獲得貸款,實不符合一
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竟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
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112年7月28日至同年8月6日,
依「李宏偉」、「顏永華」指示,陸續傳送其所申辦如附表
一所示之7個帳戶存摺照片或電子存摺予對方,而提供合計
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嗣「李宏偉」、「顏永華」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薛沛廷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向附表二所示
之人詐騙,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
表二所示之金額至薛沛廷提供之帳戶內(各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詳如附表二所載),薛沛廷並經「顏
永華」指示,將上開款項轉匯入附表二所示第二層、第三層
帳戶,並持帳戶提款卡提領各該帳戶內未轉出或最終轉入之
款項,將提領之款項全數交付予自稱「李文傑」、「劉建明
」之人。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薛沛廷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被告銀行帳戶資料、提領案一覽表、提領情形表(偵20291號
卷第27至31頁、偵1178號卷第17至21頁)。
㈢被告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王道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彰化中央路郵局(下稱彰化中央路郵局)帳戶基本資
料、交易明細(偵20291號卷第35至39頁、第43至51頁)。
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王道銀行、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線銀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天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偵1178號卷第67至69頁、第349至351頁、第361
頁、第379至385頁)。
㈤被告提領畫面、監視器照片(偵1178號卷第41至65頁)。
㈥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偵1178號卷第101
至187頁、第191至245頁、第257至337頁)。
㈦告訴人余鳳英受詐騙部分:告訴人余鳳英於警詢時之證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匯款回條聯、匯款申請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20291號卷第53至103頁、偵1178號卷
第23至27頁)。
㈧告訴人曾水龍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曾水龍於警詢時之證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偵1178號卷第29至33頁)。
㈨告訴人杜妙根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杜妙根於警詢時之證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出匯款憑證、存款憑
證(偵1178號卷第35至39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
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
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
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
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
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
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
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
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
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
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條、第11條
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惟
本次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修正,係將條次移列至第22
條,並配合修正條文第6條之文字,修正第1項本文及第5項
規定,至於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均無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
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資
料予他人使用,所為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並使詐
欺集團成員得以其提供之帳戶作不法使用,用以向附表二所
示之人實施詐欺,所為殊值非難,再酌以被告犯罪之原因、
所生危害、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為保險業務員、
未婚、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見本院卷第43至44頁被告
之供述),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
故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
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1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下稱A帳戶) 2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下稱B帳戶) 3 王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4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 5 彰化中央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 6 連線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7 樂天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匯款情形 轉入第二層帳戶情形 轉入第三層帳戶情形 1 余鳳英 112年8月14日11時許,匯款918,4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112年8月15日12時21分許,匯款216,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112年8月14日11時53分,轉出140,000元至彰化中央路郵局帳戶 無 112年8月14日11時54分許,轉出138,000元至王道銀行帳戶 112年8月14日11時54分許,轉出140,000元至元大銀行帳戶 2 曾水龍 112年8月15日11時56分許,匯款150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112年8月15日13時42、43分許,轉出50,000元、50,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無 112年8月15日13時43分許,轉出280,000元至彰化中央路郵局帳戶 112年8月15日13時53、54、58分許,轉出50,000元、50,000元、30,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112年8月15日13時44分許,轉出130,000元至樂天銀行帳戶 112年8月15日14時2分、3分、3分許,轉出10,000元、10,000元、10,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112年8月15日13時45分許,轉出130,000至連線銀行帳戶 112年8月15日14時4分、5分、6分許,轉出10,000元、10,000元、10,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112年8月15日14時25分、15時46分許,轉出592,000元、3,000元至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8月15日15時48分、49分許,轉出50,000元、50,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3 杜妙根 112年8月16日13時33分,匯款650,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112年8月16日13時55分許,轉出140,000元至彰化中央路郵局帳戶內 無 112年8月16日14時9分許,轉出10,000元至樂天銀行內
CHDM-113-金簡-360-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