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偉盛
指定辯護人 陳炎琪律師
具 保 人 蕭瑄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瑄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 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楊偉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0元,而具保人蕭瑄宜繳納該保證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現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址傳喚、拘
提未獲,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
以佐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TYDM-113-訴-1002-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