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宏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0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宏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明宏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下午1時56分許,前往華南銀行
龍潭分行,將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設定16個約定轉入
帳戶,及每日密碼約定轉帳限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後,於同年月30日前之不詳時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將
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取得本案華南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法,對附表
所示之黃愛珍等16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其中,除最後一筆由吳梅英匯入之2萬8,000元(附表編號12
)幸經圈存、未遭提領而洗錢未遂外,其餘均旋即遭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轉至陳明宏配合設定之約定轉帳帳戶內,以此方
式掩飾、隱匿上開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而洗錢既遂(所涉嫌
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91號
判決確定)。陳明宏為掩飾其提供本案華南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之行為,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而誣告之犯意,於11
1年1月13日下午1時20分許,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
局建安派出所(下稱建安派出所),向承辦警員謊稱:111
年1月12日上午7時許,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
放在桃園市平鎮區天津街「環保公園」旁,於同日中午12時
許,發現該自用小客車車窗沒關,其所有放置於副駕駛座上
之包包(內有皮夾、身分證、印章、其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
戶【包括郵局、玉山銀行、本案華南帳戶、第一銀行及彰化
銀行】存摺、提款卡等物)遭竊云云,以此方式未指定犯人
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涉犯竊盜罪。嗣因陳明宏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遭臺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本院告發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亦無
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本
院復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充分表示意見,
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明宏矢口否認有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行,辯稱:
我是真的失竊,當時我車子停在我公司附近的公園,小朋友
忘記把窗戶關起來,我包包放在副駕駛座的後面,我被偷我
都不知道,是因為公司要跟我拿證件我才發現被偷,我存摺
、證件都放在包包裡面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12月23日下午1時56分許,前往華南銀行龍潭
分行,將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設定16個約定轉入
帳戶,及每日密碼約定轉帳限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後,於同年月30日前之不詳時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取得本案華南帳戶之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
法,對附表所示之黃愛珍等16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
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
至本案帳戶內;其中,除最後一筆由吳梅英匯入之2萬8,0
00元(附表編號12)幸經圈存、未遭提領而洗錢未遂外,
其餘均旋即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至陳明宏配合設定之約
定轉帳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詐欺所得款項之
去向而洗錢既遂,其所涉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91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
萬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91號判決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59頁至第71頁,
本院卷第17頁),是被告於110年12月30日前不詳時間,
即將本案帳戶交與不詳之人,供詐欺集團用以詐騙附表所
示之黃愛珍等16人,供渠等匯款以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
向之犯罪工具,首堪認定。
(二)按刑法之誣告罪係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目的,而
為虛偽申告之犯罪,其誣告須出諸積極之行為,不得以消
極行為犯之,至其方式為告訴、告發、自訴或報告,以書
狀或口頭行之,或具名或捏名或匿名為之,均所不問。又
申告人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妄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
管公務員申告,非因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
,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75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可據。被
告既已於110年12月30日前不詳時間,即將本案帳戶交與
不詳之人,供詐欺集團用以詐騙附表所示之黃愛珍等16人
,供渠等匯款以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然
而被告卻於111年1月13日下午1時20日許,前往建安派出
所,向承辦警員謊稱:111年1月12日上午7時許,將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桃園市平鎮區天津街「
環保公園」旁,於同日中午12時許,發現該自用小客車車
窗沒關,其所有放置於副駕駛座上之包包(內有皮夾、身
分證、印章、其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包括郵局、玉山
銀行、本案華南帳戶、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存摺、提款
卡等物)遭竊云云,經警員至現場勘察採證,於右後車窗
B柱發現指紋1枚,經比對與被告右拇指相符,有被告之警
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現場勘察採證
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89頁至第93頁、第97頁
至第105頁,他字卷第15頁),申告不知名之人盜取本案
帳戶之事實,顯然是就自己親身經歷之事實,妄指他人有
竊盜之犯罪行為,自有使他人受刑事處罰之危險,亦已對
國家審判權造成妨害,自屬誣告行為無誤。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俱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陳明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
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脫免自身刑責
,竟誣告他人犯罪,造成警察機關錯誤啟動調查犯罪機制,
浪費司法資源,且致生他人無端遭受司法追訴之風險,所為
應予非難;案發後又飾詞狡賴,全無悔意,犯罪後態度難謂
良好,兼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彤芬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蔡宜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
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 0 黃愛珍 110年12月20日 假交友引誘投資 111年1月4日下午2時5分 30萬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8829卷第43至47頁)。 ⑵元大銀行111年1月4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18829卷第73頁)。 ⑶黃愛珍與暱稱「鵬興國際」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8829卷第81至101頁)。 ⑷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8829卷第39、41、49、59、61頁)。 ⑸「鵬興國際」虛擬貨幣投資APP擷圖(見偵18829卷第103頁)。 0 吳依霖(未提告) 110年12月初起 假交友引誘投資 111年1月5日下午1時10分許 19萬8,000元 ⑴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8829卷第117至120頁)。 ⑵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18829卷第129頁) ⑶吳依霖提供暱稱「劉運輝」LINE大頭貼擷圖(見偵18829卷第145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8829卷第113至115、133、143頁)。 ⑸吳依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與內頁影本(見偵18829卷第121至123頁)。 0 王舜玄(未提告) 110年12月23日起 假網拍引誘投資賺取價差 111年1月3日下午1時44分許 2萬2,000元 ⑴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3739卷第11至13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3739卷第34至35、37、41頁)。 0 鄭益 110年10月底起 假交友引誘投資 111年1月3日下午2時16分 1萬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21241卷第29至31頁)。 ⑵鄭益之王道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見偵21241卷第43至44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影本(見偵21241卷第45頁)。 ⑷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1241卷第47至50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1241卷第11、15至16、41至42頁)。 0 楊惠婷(未提告) 110年10月22日下午2時20分許 假交友引誘投資 110年12月30日下午3時23分 50萬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21984卷第33至35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見偵21984卷第56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處)裡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1984卷第36至38、43頁)。 ⑷楊惠婷提供之詐騙投資網頁截圖(見偵21984卷第58頁)。 ⑸楊惠婷與暱稱「專屬的愛」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1984卷第59至65頁)。 0 楊宜叡 110年9月28日起 假交友引誘投資比特幣 111年1月5日上午10時18分許 10萬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23788卷第17至19頁)。 ⑵楊宜叡兆豐銀行個人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擷圖(見偵23788卷第24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3788卷第29頁)。 0 賴文堯 110年8、9月起 假交友引誘投資 110年12月30日中午12時42分許 84萬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25957卷第35至43頁)。 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25957卷第125頁)。 ⑶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5957卷第131至135頁)。 ⑷賴文堯與暱稱「佳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他5719卷第15頁)。 ⑸賴文堯與暱稱「002在線客服」、「李宜軍」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他5719卷第33頁)。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5957卷第47、49、51、71頁)。 0 黃金銘 110年7月26日下午某時 佯裝為家人因病借款 111年1月3日上午10時56分許 40萬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34246卷第21至24頁)。 ⑵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見偵34246卷第29頁)。 ⑶黃金銘與暱稱「287:李甜」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34246卷第33至37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4246卷第41、49、51頁) 0 羅名男 110年111月29日下午3時54分起 假交友引誘投資 111年1月3日上午10時56分許 4萬2,000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訴597卷第143至145頁)。 ⑵交易明細擷圖(見偵39703卷第61頁)。 ⑶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翻拍照片(見偵39703卷第73頁)。 ⑷羅名男與暱稱「胡胡-富地金融」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39703卷第75至78頁)。 ⑸羅名男與暱稱「陳嘉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703卷第79至85頁)。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9703卷第35、39、49、87至89頁) 00 唐鋻祥 110年12月28日某時 假交友引誘投資 111年1月3日上午11時38分許 2萬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4700卷第45至50、51至52、53至57頁)。 ⑵唐健強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見偵4700卷第62至63頁)。 ⑶唐健強台灣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偵4700卷第72至73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700卷第44、59、60、79頁) 111年1月3日11時43分許 1萬元 00 邱苡睿 110年12月13日某時起 假交友引誘投資比特幣 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38分許 5萬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5145卷第13至17頁)。 ⑵邱苡睿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5145卷第51至53頁)。 ⑶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見偵15145卷第55頁)。 ⑷邱苡睿臺灣企銀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偵15145卷第57至59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5145卷第25至29、39頁)。 00 吳梅英 110年10月某日起 假交友引誘投資 111年1月5日下午1時22分 2萬8,000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6018卷第119至120頁)。 ⑵吳梅英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6018卷第131至133頁)。 ⑶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偵6018卷第134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6018卷第121、137、139頁) 00 葉敬頎 111年1月4日某時起 假交友引誘投資 111年1月5日上午10時23分許 4萬9,000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 6018卷第55至63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成功擷圖(見偵6018卷第10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6018卷第67、69、89頁)。 00 陳逸夫 110年11月某日起 佯裝友人借款 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19分許 5萬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24778卷第33至40頁)。 ⑵LINE對話文字紀錄備份(見偵24778卷第69至99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24778卷第51、55、57、67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4778卷第137至139、101、185頁)。 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20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27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28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4日上午13時16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4日上午13時17分許 4萬元 00 劉名哲 110年12月間起 佯稱可透過YAHOO國際全球購代理銷售賺取差價云云 111年1月3日中午12時46分許 7萬4,000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31292卷第53至5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1292卷一第61至63頁)。 ⑶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原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1292卷一第65至69頁)。 ⑷彰化銀行二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回條聯(見偵31292卷一第71至79頁)。 ⑸與「Yahoo國際全球購」、「林紫瑩」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31292卷一第81至169頁)。 ⑹詐騙LINE帳號「Yahoo國際全球購」之合約證明(見偵31292卷一第171頁)。 00 周姿佑 110年12月30日起 假投資真詐財 111年1月4日下午1時18分許 30萬元 ⑴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556卷第25至29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556卷第33至3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見偵1556卷第37至69頁)。 ⑷與詐騙帳號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556卷第71至85頁)。
TYDM-113-審易-3132-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