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B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
年六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
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
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
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
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
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一項兒童及
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
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2
、5項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
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
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
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
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
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
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3日責
任通報,主責社工至兒童A、B就讀學校(九如鄉○○幼兒園)
訪視,查知兒童B雙臉頰、左眼眶及左手臂有明顯瘀挫傷,
經向兒童A、B確認後,均稱為案父C持木棍揮打致傷,向幼
兒園園長證實上週確實有遭案父C過度管教情形,故社工評
估案父C過去有多次不當管教紀錄,且經查案家無其他親屬
照顧資源,爰於111年6月23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緊急安置,
經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至114年3月25日在案。據寄養報告顯
示,兒童A學習基礎與動力較差,課後安排安親班予以學業
加強,人際互動上狀況穩定,可穩定配合家庭群體規範;兒
童B學習反應力佳,但因確診注意力不集中,針對群體生活
上規範較容易無法遵守,經指導後可以反省自己的行為問題
,已安排兒童A、B返家過夜團聚,觀察兒童A、B返家期間受
照顧狀況良好,建議持續安排親子互動及團聚,以利後續返
家進行。案父C目前工作狀況不穩定,偶會從事臨時工作或
廢五金回收工作,多次與其溝通經濟及工作狀況,案父C皆
表示已有規劃,然經調查案家健保費有多筆欠費記錄及申請
分期付款,明顯證實案家經濟狀況不佳;另針對案父C親職
功能部分,其對於計畫執行效率差,過往多次提醒其家中物
品需整理規劃,然家中堆放雜物至今仍未改善,雖已完成強
制親職教育課程,然案父C親職功能皆未提升,故遲無法擬
定後續返家計畫。綜上,案父C工作狀況及收入不穩定,無
法平衡家中日常開銷所需,後續將持續追蹤案父C就業及收
入狀況,並持續安排親子維繫工作,提升案父C親職能力,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將兒童A
、B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92號
民事裁定、財團法人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
童少年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寄養服務評估報告、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
述意見單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B尚年幼,無自我保護
能力,案父C雖有意願接兒童A、B返家照顧,已完成強制親
職教育課程,惟案父C經濟及工作狀況仍不穩定,無法平衡
家中日常開銷,經社政單位多次提醒其整理家中環境及堆積
之雜物,至今皆未改善,足認案父C目前尚無法提供兒童A、
B妥適之成長環境,考量案家目前無其他合適親屬可提供替
代照顧,案父C對於兒童A、B延長安置亦表示無意見,是為
確保兒童A、B之身心安全及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53號) A 丙○○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B 丁○○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C 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 居屏東縣○○鄉○○路○段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