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周晶玲
相 對 人 周醇懿
周映彤
兼
法定代理人 周韻雙
法定代理人 葉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
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
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2
條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07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之附表
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相對人周醇懿、周映彤、周韻
雙(下合稱相對人,分別則以姓名稱之)不服提起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
37號民事裁定以相對人經定期命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而逾期
未繳納為由,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系爭事件已告確定在案。另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1日
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
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遵期具狀表示意見,是本院參酌兩造
陳述之意見為裁判,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主張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第一審
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155元(見第一審卷
第45、55頁),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復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實無訛。是本件相對人各
應給付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附表「應給付聲請人
第一審訴訟費用金額」欄所示。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主張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第二審
訴訟費用為鑑定費用65,000元,相對人雖辯稱該鑑定費用
係由臺中高分院諭令伊繳納,惟伊並無意願繳納,詎聲請
人竟擅作主張、逕為伊繳納,是該筆費用與本件聲請無涉
,應予剔除云云,惟觀臺中高分院於112年10月26日之準
備程序筆錄,已明確載明受命法官諭令該鑑定費用應由聲
請人代墊(見第二審卷第183頁),且亦經聲請人預納在
案(見第二審卷第185、207、295頁),是該鑑定費用依
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37號裁定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
之諭知,即應由相對人負擔甚明,況經本院遍覽第二審卷
宗,查知相對人於第二審審理過程,針對系爭事件之訴訟
標的金額多有爭執,經相對人抗告後,臺中高分院以112
年度抗字第237號裁定重行核定第二審裁判費,並諭令相
對人補繳,詎相對人明知系爭事件於第二審審理程序早已
開庭多次,且聲請人亦預納前開鑑定費用,相對人卻仍未
依前開裁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致系爭事件因此駁回相對
人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此舉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令聲請
人平白花費前開鑑定費用,倘本院任由相對人以未補繳裁
判費為名,行斲傷聲請人利益之事,不啻於坐視前開法律
漏洞之發生,殊非事理之平,是相對人前開抗辯實屬無稽
。從而,依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37號裁定關於第二
審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所示,鑑定費用65,000元應由相對
人負擔,而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
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
或分受之,民法第271條前段定有明文。準此,倘應共同
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未主張並釋明其就訴訟費用有何內
部分擔之約定,又查無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者,應各平均
分擔該訴訟費用,是相對人應平均分擔該鑑定費用65,000
元即21,667元【計算式:65,000元/3=21,667元,四捨五
入至整數位】。
㈢綜上,本件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
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金額 【計算式:35,155元*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計算式:應給付聲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金額+21,667元】 1 周醇懿 600000分之136234 7,982元 29,649元 2 周韻雙 600000分之232998 13,652元 35,319元 3 周映彤 600000分之130768 7,662元 29,329元
TCDV-113-司聲-1608-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