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71號
原 告 屏東縣三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德仁
被 告 章雅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章雅婷及債務
人唐湘屏、唐天秀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及債務人唐湘屏、唐天秀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又原告於1
13年12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
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
示之137,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35,000元 1 利息 135,00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12月17日 (161/365) 4% 2,381.92元 2 違約金 135,000元 113年8月11日 113年12月17日 (129/365) 0.4% 190.85元 小計 2,572.77元 合計 137,573元
PTEV-114-屏補-71-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