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畢瑋苓
具 保 人 黃國昌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4號、113年度執字第1323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畢瑋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
黃國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3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55號判決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62號駁回上訴確定,送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並未到案,於通知
具保人後,受刑人亦未到案;復經聲請人拘提受刑人未獲,
受刑人又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影本2份、在監在押記錄表2份
、送達證書影本4紙、拘票影本及執行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
在卷可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TCDM-113-聲-4286-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