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
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
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
,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
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
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
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
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
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經本院
以113年度聲字第277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裁定各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㈡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772號
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達刑法第51條第6款之法定上限
,故本件依量刑之內、外部界限,本院已無裁量空間;復審
酌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回
函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55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黃偉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未遂罪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聲請意旨誤載為拘役45日,應予更正)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6月4日 112年6月10日 112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567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567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5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697號 112年度易字第697號 112年度易字第6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697號 112年度易字第697號 112年度易字第6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①編號1至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易字第69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 ②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4309號 編號1至7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77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2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5日(聲請意旨誤載112年5月16日,應予更正) 112年6月15日(聲請意旨誤載112年5月16日,應予更正)、112年6月18日 112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1540號、112年度偵字第41713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1540號、112年度偵字第41713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74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434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434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52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434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434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5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①編號4、5經桃園地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43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 ②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8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89號 編號1至7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77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8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5日 112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318號(聲請意旨誤載113年度偵字第7252號,應予更正)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6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7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3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7日 113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7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3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9日 113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0558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7004號 編號1至7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77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TYDM-113-聲-4380-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