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而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
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中有得易刑及不得易刑
處分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案件」欄所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
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
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詳如附表「
備註」欄所載),是以本件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經
定應執行刑部分與其他部分加總之刑期(即有期徒刑6年7月
),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雖均係與毒品相關之犯罪,然附
表編號1與編號2、3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之法益尚
有不同,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
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復參酌
受刑人表示已有悔意、請從輕量刑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
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①有期徒刑4年 ②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不詳時點至111年12月22日(註1) 111年5月22日至111年5月23日 ①111年1月10日 ②111年4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7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83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9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豐原簡字第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4月12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9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豐原簡字第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6日 112年8月10日(註2) 112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6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14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21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註1: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1/12/22」,應予補充。
註2: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18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上訴而確定。
TCHM-113-聲-1261-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