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25號
原 告 張嘉玫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複 代理人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張清榮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定。查原告於民國113
年12月11日具狀變更及追加之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臺南市鹽水地政
事務所113年8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面積66平方公尺
之房屋、編號B所示面積0.64平方公尺之化糞池、編號C所示面積
3.82平方公尺之管線拆除(上開面積合計70.46平方公尺),並
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0,847元,及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返還第1項所示土地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17元。而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12年
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5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在卷可參(營司簡調字卷第27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1
7,070元(計算式:70.46×4,500=317,070元);加計原告合併請
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30,847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47,917元(計算式:317,070元+30,847元=347,91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30元,尚應補繳
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SYEV-112-營簡-625-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