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交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冠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
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至3行「飲酒,已達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飲畢後」更正為「飲
酒後,致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已達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犯意」、第5行「許耀彥」更正為「許燿彥」、第6行「而摔
車」補充為「開啟車門而摔車」、第7行「對其抽血」補充
為「於同日15時7分對其抽血」、第8行「208mg/dl」更正為
「208.1mg/dL即百分之0.2081」;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行
「許耀彥」更正為「許燿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不知警惕,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
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
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飲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狀態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
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又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2081,酒醉程度嚴重,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且於途
中因閃避停放路旁之營業大貨曳引車開啟車門而摔車,因此
致己受傷,幸未造成其他無辜用路人傷亡,並考量其犯後未
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園
藝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71號
被 告 李冠男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市○○里00鄰○○路0
段000巷00弄00號
居嘉義縣新港鄉月潭村1鄰月眉潭198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冠男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14時23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
點飲酒,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飲畢後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4
時23分許,行經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里159線11公里處東向車
道時,因閃避許耀彥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
貨曳引車而摔車,李冠男隨即被送往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治療
,嗣經該醫院人員對其抽血實施酒精測試,測得其血液中酒
精濃度為208mg/dl,換算成酒精濃度呼氣值為每公升1.04毫
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冠男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證人許耀彥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本署鑑定許可書、長庚紀念醫院檢驗醫學科檢驗報告單、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
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照片、監視器光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察官 簡 靜 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CYDM-114-朴交簡-33-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