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宇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變更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上午11時00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論審判期日之
指定、審判程序之進行、言詞辯論之終結,或宣示判決期日
之擇定,均屬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部分;審判長基於訴訟指
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則於宣示
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變更或延展宣示判
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原誤定於113年11月3
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因11月並無31日,又113年11月30
日為星期六之休息日,致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之程
序繁複、當事人之往返奔波,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本件宣
示判決之期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TNDM-112-易-1148-20241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