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
債 權 人 DUA逢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欣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雅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雅君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
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累積未繳納之管理費合計新
臺幣19,090元,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14日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楊雅君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提出以下證據釋
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第一類不動產登記
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00號12樓之16)。」,惟依
債權人具狀陳報債務人楊雅君之戶籍謄本所載為花蓮縣新城
鄉,其存證信函並未送達戶籍地址,而未為合法送達,難謂
已定相當期間催告相對人而其仍不給付,則聲請人顯然未踐
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所定之催告程序,是聲請人
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TCDV-114-司促-6971-2025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