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1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
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
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69號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
正本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8日送
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9頁)。聲請
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稽(見本
院卷第27-35頁),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TCHV-113-聲-169-202410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