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宥誠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秦睿昀律師
顏詒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
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共計損失金額欄記載「1,170
萬9,868元(起訴書附表誤載,應予更正)」,應更正為「1,175
萬9,868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共計損失金額欄記
載「1,170萬9,868元(起訴書附表誤載,應予更正)」,此
部分顯係「1,175萬9,868元」之打字誤繕,惟誤植部分並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TPHM-113-上訴-3006-20241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