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胡宇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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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芳蘭 上列受刑人因圖利媒介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芳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芳蘭因圖利媒介性交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民國112年12月20日入監),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23-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照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照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照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及民國112年7月21日入監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55-20241125-1

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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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南坤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南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南坤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再經本院110年度 上訴字第14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11年3月1日送監執 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75-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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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及民國112年2月16日 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11-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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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豪因強盜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 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嗣經本院108年度上 訴字第24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9年5月6日送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 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6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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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健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健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健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及民國111年8月1日 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05-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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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昱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昱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昱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嗣經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11年11 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 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7091號函及所 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9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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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淑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淑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淑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2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並與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接續執行,於101年8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790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4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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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亮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亮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亮君因侵占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有期徒刑3年及民國112年2月1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 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49-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顥瀚(原名胡仁川、胡朝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顥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顥瀚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及民國112年3月7日入監),在監 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17-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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