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
抗 告 人 乙○○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
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
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
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家親
聲字第3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經本院於113年12月9日通知抗告人應於3日內補繳,而前
揭通知已於113年12月13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等,有本院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TNDV-113-家親聲-342-2025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