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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1號 原 告 林晏包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被 告 林主華 許永富 陳妙珠 吳麗華 許一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號、面積13400.8平方公尺之 土地應予分割,各共有人應分得之編號位置、面積詳如附圖所示 ,其中編號丙部分由被告吳麗華、許一蘭分別以323281分之2745 21、323281分之48760之比例維持共有。編號丁部分由原告及被 告林主華分別以448026分之300177、448026分之147849之比例維 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坐落於彰化縣○○鎮○○段00地號、面積13440.8平方公尺 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 地之西南角一偶臨接萬原路,東側皆臨無名之產業道路( 原為台糖鐵道嗣經廢棄)即同地段15地號土地,向南連接 大永路。且系爭土地自北而南依序分別由被告許永富、陳 妙珠、吳麗華與許一蘭、原告以東西向橫切方式分管,並 種植水稻;最南側則由被告林主華同南側之同地段27地號 土地種植五葉松等待售植物。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情事,兩造之間亦無不分割之協議,且共有人 間因對於土地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 第1項、第82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並主張依附圖分割方案 分割,原告主張分割方式係按原共有人分管位置分割,其 中編號丙部分由被告吳麗華、許一蘭所分管耕作,且被告 許一蘭之持分面積487.6平方公尺,不足2500平方公尺, 依法不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又被告許一蘭係經由被告吳麗 華贈與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持分面積,二人又為同住所之家 屬,易於溝通管理,故分配予被告吳麗華、許一蘭分別所 有。編號丁部分,因本由原告、被告林主華所分管耕作, 且被告林主華於南側即同地段27地號土地之分管位置與系 爭土地相鄰,宜將分配之位置相毗鄰,以促進擴大農業耕 作規模。又被告林主華之持分面積僅1478.49平方公尺, 不足2500平方公尺,依法不得分割單獨所有,況原告與被 告林主華為親兄弟關係,易於溝通管理,二人同意分割後 仍維持共有。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方面:  一、被告林主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原告提出之分別 共有同意書上表示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且同意分割後維 持共有。  二、被告許永富、陳妙珠、吳麗華、許一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26地號土地為兩 造所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所示,上開土 地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 惟共有人未能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地籍圖謄本、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資、彰化縣地籍異動索引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故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 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系爭26地號土地經本院會同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地政人 員到場勘驗結果,系爭土地除了最南側為雜木林外,其餘 均為田地,每塊耕作範圍均有以田埂為分界。系爭土地東 側有一條寬約3公尺,僅得供一輛汽車通行之產業道路(前 身為鐵路)。該產業道路通過同地段15地號、17地號交接 處時,道路縮減至僅得供人及機車通行之寬度。系爭土地 西側僅有一段可供通行至道路,目前系爭土地上並無地上 物等情,此有勘驗測量筆錄、卷附照片及原告提出地籍圖 資可憑,且為原告所不爭執,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 爭執。  三、按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    割。但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 ,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前項第4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 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 ,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又按耕地:指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 款、第16條第2項及第3條第1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 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 區之農牧用地,於89年1月4日前,原共有人為4人。再者 ,依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113年7月11日回函表示系爭26 地號土地得辦理分割,目前共有人有6人,得單獨分割為4 筆,如分割後每人達2500平方公尺,得分割為5筆。而本 件原告僅主張分割為4筆,與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尚屬無 違。  四、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 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 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 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 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 824條第1、2、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僅有原告提出附圖 之分割方案,其餘被告並未提出任何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 。本院審酌原告之分割方案,符合兩造目前分管耕作之位 置,且每人分得部分可經由東邊之產業道路對外通行,並 符合每人應有部分比例,並經被告林主華同意,此有原告 提出之分割共有同意書可參,而其他被告亦未提出其他分 割方案供本院審酌,故本院認原告之分割方案應屬適當, 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湘凌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林晏包 900分之201 100分之22 2 林主華 100分之11 100分之11 3 許永富 90000分之19176 100分之21 4 陳妙珠 90000分之19177 100分之21 5 吳麗華 90000分之18382 100分之21 6 許一蘭 90000分之3265 100分之4

2024-11-28

CHDV-113-訴-391-20241128-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曾瑞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0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關金聲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溪湖分社 113年5月31日 12,771元 AF0406452

2024-11-28

CHDV-113-除-202-20241128-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林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0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林俊賢 芬園鄉農會 113年4月15日 500,000元 FY0182000

2024-11-28

CHDV-113-除-208-20241128-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李淑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9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106235-3 1 100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134489-1 1 10 00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202401-6 1 11 004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306209-8 1 9

2024-11-28

CHDV-113-除-199-20241128-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黃健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1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32799-0 1 400 002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44996-4 1 192 003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63320-6 1 518 004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262020-5 1 1000 005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262084-9 1 1000 006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80582-1 1 466

2024-11-28

CHDV-113-除-211-20241128-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莊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0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714650-1 1 46

2024-11-28

CHDV-113-除-205-20241128-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莊閎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0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莊閎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3年5月31日 20,780元 CM0197059

2024-11-28

CHDV-113-除-206-20241128-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蕭惠美(即王振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1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01-078-NX-0131761-6 1 100

2024-11-28

CHDV-113-除-210-20241128-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光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香 代 理 人 王文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0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章勝工業社余建章 台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 113年6月14日 756,000元 HTA7252448

2024-11-28

CHDV-113-除-201-20241128-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蔡飛雄 代 理 人 蔡文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9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68-NA-0006689-6 1 1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68-NA-0006690-9 1 1 00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68-NA-0006691-0 1 1 004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68-NA-0006692-1 1 1 005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68-NA-0006693-2 1 1 006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68-NA-0006694-3 1 1 007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68-NB-0007519-4 1 10 008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68-NB-0007520-7 1 10 009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68-NB-0007521-8 1 10 010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68-NB-0023475-5 1 10 01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68-NC-0007616-5 1 100 01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0-NX-0008018-1 1 271 01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1-NX-0013384-4 1 583 014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4-NX-0038071-6 1 85 015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4-NX-0046203-8 1 631 016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054891-8 1 120 017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064213-2 1 34 018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074399-1 1 130 019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074400-7 1 57 020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085635-2 1 205 02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112640-0 1 226

2024-11-28

CHDV-113-除-195-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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