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耀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3
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159號),爰裁定不經
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耀旭犯詐欺得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參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
事務;又各投保單位應將其所屬勞工到職等情形依法列表通
知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
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對被保險人之薪資調整時,應依法通知保險人,勞工保險條
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投
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
各一份送交保險人。另雇主應提供所需之資料或文件於員工
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全民健康保
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4條、第16條、第17條亦規定甚明。
故依上述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製
作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
文書,均屬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雇
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如有虛偽填載,
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查被告劉耀旭為安平茶行之負責人
,負責申報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月
投保薪資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明知告訴人夏韻婷
、王姵絜、陳子鍈之實際薪資,仍將不實薪資登載於業務上
製作之申報表上,並以不詳方式提供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下稱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
以申報行使之,確使告訴人3人之投保利益均受有損害,且
使勞保局、健保署受有核算收取保險費失其正確性及短收保
險費之損害,致安平茶行短繳如起訴書附表一至三「安平茶
行短繳之勞工保險費」、「安平茶行短繳之健康保險費」欄
所示之金額,而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
㈢被告於擔任安平茶行之負責人期間,於告訴人3人在安平茶行
任職之保險期間,多次未依告訴人等實際之每月薪資總額,
為告訴人3人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而使安平茶行
詐得減免繳交健保費及勞保費之不法利益,顯係各基於單一
減少該公司每月應負擔支出之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
施,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皆為接續犯
而應各論以一罪。
㈣被告以一不實申報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3次詐欺得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安平茶行之負責人,
負責申報公司勞工之投保薪資,對該公司勞工之投保薪資應
向勞保局、健保署如實申報,然其為減少安平茶行支出勞工
保險費及全民健保費等,以所謂「高薪低報」方式施用詐術
,未據實申報告訴人3人之實際薪資,使安平茶行因此獲得
短繳該等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健
保署對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管理、投保薪資審查及核
算收取保費之正確性,進而影響告訴人3人之投保利益,行
為實屬不該,然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配合依相關
行政處分補繳短繳費用及接受裁罰;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及所詐得之利益,暨其智識程度(參見本院卷
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其先後
犯行時間相近、所犯罪質及侵害之法益均同一等情事而為整
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令安平茶行獲利減少支出勞工保險費新臺幣(下同)142
,776元、全民健康保險費116,456元之部分,已遭勞保局處
以罰鍰共62,868元,此有勞動部裁處書在卷可佐(偵18375
號卷第137至143頁),扣除上開罰鍰,剩餘之196,364元部
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倘被告事後尚有依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保署之通知補繳,則於實際償還金額之同一範圍內,既
因該犯罪利得已遭剝奪、該財產利益已獲回復,而與已實際
發還無異,檢察官日後就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指揮執行時,
自仍應將該業已償付部分扣除之,而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
所得沒收,乃屬當然,對被告之權益亦無影響,尤無雙重執
行或對被告重複剝奪犯罪所得而過苛之虞,附此敘明。
㈢至被告持向勞保局、健保署行使之文書,雖為被告犯罪所用
之物,然因已交付勞保局、健保署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
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
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8375號
被 告 劉耀旭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哲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耀旭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1樓安平茶行之負責人
,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
險為其附隨業務。而夏韻婷、王姵絜、陳子鍈分別於附表一
至三所示之時間,任職於安平茶行,其等每月實際領得之薪
資如附表一至三之A欄位所示,劉耀旭為其等申報投保勞工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時,本應以附表一至三之C、F欄位所示
之金額申報,詎劉耀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
利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至三所示
之時間,或未投保,或以低報之欺罔方式,在其業務上所製
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及「全民健康保第一、二、三
類保險對象投保申請表」填載如附表一至三之B、E欄位所示
之不實申報金額,據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
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提出投保申請
而行使之,致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以不實之申報金額核算劉耀旭即安平茶行應負擔之
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劉耀旭因而詐得如附表一至
三之D、G欄位所示之不法利益,合計減少支出勞工保險費14
萬2,776元,及全民健康保險費11萬6,456元,並足生損害於
夏韻婷、王姵絜、陳子鍈之投保利益及勞保局、健保署對於
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管理正確性。
二、案經夏韻婷、王姵絜、陳子鍈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耀旭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其為安平茶行負責人,並以低報之方式,為告訴人3人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而獲取不法利益之事實。 2 告訴人夏韻婷、王姵絜、陳子鍈於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3人在安平茶行任職期間,被告未覈實申報其等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事實。 3 告訴人夏韻婷、王姵絜、陳子鍈之薪資袋。 證明告訴人3人在安平茶行任職期間,每月實際領得之薪資如附表一至三之A欄位所示 4 勞保局113年9月16日保納行二字第11360238920號函暨所附之安平茶行被保險人夏韻婷、王姵絜、陳子鍈君應申報月投保薪資及該單位應負擔保險費與實際負擔保險費差額之明細表、健保署南區業務組113年10月16日健保南承一字第1138506381號函暨所附之安平茶行(雇主:劉耀旭)申報被保險人王姵絜、陳子鍈健保費短差金額一覽表、健保署南區業務組113年11月14日健保南承一字第1138507195號函暨所附之安平茶行(雇主:劉耀旭)申報被保險人夏韻婷健保費短差金額一覽表各1份 證明被告或未投保,或以低報之方式為告訴人3人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而獲取不法利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嫌、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被告係基於減
少支出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同一犯意,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上開犯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
以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 曉 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
附表一:夏韻婷任職部分
編號 時間 A B C D E F G 薪資(新臺幣) 勞工保險原申報月投保薪資 勞工保險應申報月投保薪資 安平茶行短繳之勞工保險費 健康保險原申報月投保薪資 健康保險應申報月投保薪資 安平茶行短繳之健康保險費 1 107年1月 1萬7,850元 11,100元 無 22,000元 22,000元 無 2 107年2月 1萬8,920元 11,100元 無 22,000元 22,000元 無 3 107年3月 1萬4,700元 11,100元 無 22,000元 22,000元 無 4 107年4月 1萬7,780元 11,100元 無 22,000元 22,000元 無 5 107年5月 1萬9,466元 11,100元 無 22,000元 22,000元 無 6 107年6月 2萬3,940元 11,100元 無 22,000元 22,000元 無 7 107年7月 1萬3,930元 11,100元 無 22,000元 22,000元 無 8 107年8月 1萬9,830元 11,100元 無 22,000元 22,000元 無 9 107年9月 2萬4,188元 11,100元 20,008元 672元 22,000元 22,000元 無 10 107年10月 2萬6,648元 11,100元 20,008元 672元 22,000元 22,000元 無 11 107年11月 早班:2萬2,400元晚班:1萬9,340元共計:4萬1,740元 11,100元 20,008元 672元 22,000元 22,000元 無 12 107年12月 早班:2萬6,040元 晚班:2萬810元 共計:2萬6,850元 11,100元 20,008元 470元 公所投保(平均每週工時達12小時以上,應於該單位投保) 23,100元 1,617元 未投保 20,008元 452元 13 108年1月 早班:2萬7,975元 晚班:2萬1,700元 共計:4萬9,675元 未投保 20,008元 1,575元 23,100元 1,697元 14 108年2月 早班:3萬3,250元 晚班:2萬4,850元 共計:5萬8,100元 未投保 20,008元 1,575元 36,300元 1,697元 15 108年3月 早班:2萬9,500元 晚班:2萬1,775元 共計:5萬1,275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36,300元 2,667元 16 108年4月 早班:2萬8,225元 晚班:2萬2,600元 共計:5萬825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36,300元 2,667元 17 108年5月 早班:2萬9,100元 晚班:2萬3,500元 共計:5萬2,600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36,300元 2,667元 18 108年6月 早班:2萬6,125元 晚班:2萬1,250元 共計:4萬7,375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36,300元 2,667元 19 108年7月 早班:2萬6,100元 晚班:2萬1,100元 共計:4萬7,200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36,300元 2,667元 20 108年8月 早班:2萬6,925元 晚班:2萬4,250元 共計:5萬1,175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36,300元 2,667元 21 108年9月 早班:2萬7,100元 晚班:2萬1,700元 共計:4萬8,800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893元 22 108年10月 早班:2萬7,725元 晚班:2萬4,000元 共計:5萬1,725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893元 23 108年11月 早班:2萬7,400元 晚班:2萬3,500元 共計:5萬900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893元 24 108年12月 早班:2萬6,400元 晚班:2萬4,325元 共計:5萬725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47元 25 109年1月 早班:3萬1,126元 晚班:2萬5,016元 共計:5萬6,142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02元 26 109年2月 早班:2萬4,095元 晚班:2萬6,280元 共計:5萬375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02元 27 109年3月 早班:2萬8,045元 晚班:2萬7,307元 共計:5萬5,352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02元 28 109年4月 早班:2萬8,097元 晚班:2萬3,752元 共計:5萬1,849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02元 29 109年5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2,804元 共計:5萬804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02元 30 109年6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7,646元 共計:5萬5,646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02元 31 109年7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2,488元 共計:5萬488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02元 32 109年8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2,910元 共計:5萬910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02元 33 109年9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829元 共計:4萬8,829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02元 34 109年10月 早班:1萬9,855元 晚班:9,585元 共計:2萬9,440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02元 35 109年11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1萬9,644元 共計:4萬7,644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02元 36 109年12月 早班:2萬7,548元 晚班:2萬592元 共計:4萬8,140元 未投保 45,800元 3,605元 53,000元 3,102元 37 110年1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680元 共計:4萬8,680元 未投保 45,800元 3,765元 53,000元 3,420元 38 110年2月 早班:3萬1,840元 晚班:1萬8,760元 共計:5萬600元 未投保 45,800元 3,765元 53,000元 3,420元 39 110年3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200元 共計:4萬8,200元 未投保 45,800元 2,259元 24,000元 45,800元 1,407元 24,000元 45,800元 717元 40 110年4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200元 共計:4萬8,200元 24,000元 45,800元 1,792元 24,000元 45,800元 1,407元 41 110年5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1,000元 共計:4萬9,000元 24,000元 45,800元 1,792元 24,000元 45,800元 1,407元
附表二:王姵絜任職部分
編號 時間 A B C D E F G 薪資(新臺幣) 勞工保險原申報月投保薪資 勞工保險應申報月投保薪資 安平茶行短繳之勞工保險費 健康保險原申報月投保薪資 健康保險應申報月投保薪資 安平茶行短繳之健康保險費 1 107年7月 8,610元 無確切到職日期,無法試算應負擔保費 他公司投保 2 107年8月 3萬2,988元 未投保 22,000元 277元 22,000元 22,000元 無 22,000元 無 3 107年9月 3萬7,384元 22,000元 無 22,000元 22,000元 無 4 107年10月 4萬424元 22,000元 無 22,000元 22,000元 無 5 107年11月 3萬2,788元 22,000元 無 22,000元 22,000元 無 6 107年12月 2萬9,470元 22,000元 無 22,000元 22,000元 無 7 108年1月 3萬3,075元 23,100元 無 23,100元 23,100元 無 8 108年2月 3萬8,400元 23,100元 無 23,100元 23,100元 無 9 108年3月 2萬5,125元 23,100元 31,800元 685元 23,100元 34,800元 695元 10 108年4月 2萬7,150元 23,100元 31,800元 685元 23,100元 34,800元 695元 11 108年5月 3萬525元 23,100元 31,800元 685元 23,100元 34,800元 695元 12 108年6月 1萬9,200元 23,100元 31,800元 685元 23,100元 34,800元 695元 13 108年7月 2萬7,850元 23,100元 31,800元 685元 23,100元 34,800元 695元 14 108年8月 2萬9,725元 23,100元 31,800元 685元 23,100元 34,800元 695元 15 108年9月 2萬5,875元 23,100元 26,400元 260元 23,100元 28,800元 338元 16 108年10月 2萬9,175元 23,100元 26,400元 260元 23,100元 28,800元 338元 17 108年11月 3萬1,500元 23,100元 26,400元 260元 23,100元 28,800元 338元 18 108年12月 2萬9,700元 23,100元 26,400元 260元 23,100元 28,800元 338元 19 109年1月 3萬5,932元 23,800元 26,400元 205元 23,800元 28,800元 292元 20 109年2月 3萬1,176元 23,800元 26,400元 205元 23,800元 28,800元 292元 21 109年3月 3萬1,492元 23,800元 31,800元 630元 23,800元 30,300元 380元 22 109年4月 3萬1,571元 23,800元 31,800元 630元 23,800元 30,300元 380元 23 109年5月 3萬500元 23,800元 31,800元 630元 23,800元 30,300元 380元 24 109年6月 3萬元 23,800元 31,800元 630元 23,800元 30,300元 380元 25 109年7月 早班:3萬2,000元 晚班:3,239元 共計:3萬5,239元 23,800元 31,800元 630元 23,800元 30,300元 380元 26 109年8月 早班:3萬1,000元 晚班:3,160元 共計:3萬4,160元 23,800元 31,800元 630元 23,800元 30,300元 380元 27 109年9月 早班:3萬2,000元 晚班:4,424元 共計:3萬6,424元 23,800元 33,300元 748元 23,800元 33,300元 557元 28 109年10月 早班:3萬18元 晚班:2,844元 共計:3萬2,862元 23,800元 33,300元 748元 23,800元 33,300元 557元 29 109年11月 早班:3萬1,000元 晚班:3,081元 共計:3萬4,081元 23,800元 33,300元 748元 23,800元 33,300元 557元 30 109年12月 早班:3萬1,000元 晚班:7,268元 共計:3萬8,268元 23,800元 33,300元 748元 23,800元 33,300元 557元 31 110年1月 早班:3萬1,000元 晚班:7,520元 共計:3萬8,520元 24,000元 34,800元 888元 24,000元 33,300元 600元 32 110年2月 早班:3萬9,840元 晚班:2萬3,400元 共計:6萬3,240元 24,000元 34,800元 888元 24,000元 33,300元 600元 33 110年3月 早班:3萬1,000元 晚班:1萬6,240元 共計:4萬7,240元 24,000元 38,200元 1,167元 24,000元 36,300元 794元 34 110年4月 早班:3萬元 晚班:1萬6,320元 共計:4萬6,320元 24,000元 38,200元 1,167元 24,000元 36,300元 794元 35 110年5月 早班:3萬2,500元 晚班:1萬5,840元 共計:4萬8,340元 24,000元 38,200元 1,167元 24,000元 36,300元 794
附表三:陳子鍈任職部分
編號 時間 A B C D E F G 薪資(新臺幣) 勞工保險原申報月投保薪資 勞工保險應申報月投保薪資 安平茶行短繳之勞工保險費 健康保險原申報月投保薪資 健康保險應申報月投保薪資 安平茶行短繳之健康保險費 1 108年5月 2萬1,025元 無確切到職日期,無法試算應負擔保費 他公司投保 2 108年6月 1萬9,300元 未投保 11,100元 1,654元 3 108年7月 2萬425元 未投保 11,100元 58元 11,100元 無 4 108年8月 2萬4,400元 11,100元 無 5 108年9月 2萬500元 11,100元 21,009元 780元 6 108年10月 2萬200元 11,100元 21,009元 780元 7 108年11月 2萬3,725元 11,100元 21,009元 780元 8 108年12月 2萬2,750元 11,100元 21,009元 780元 9 109年1月 3萬1,415元 11,100元 21,009元 780元 10 109年2月 4萬3,502元 11,100元 21,009元 780元 中斷投保 24,000元 1,405元 11 109年3月 3萬72元 11,100元 26,400元 1,002元 中斷投保 24,000元 1,405元 26,400元 346元 12 109年4月 3萬704元 26,400元 831元 23,800元 24,000元 12元 23,800元 26,400元 123元 13 109年5月 2萬8,000元 23,800元 26,400元 205元 23,800元 24,000元 12元 14 109年6月 3萬500元 23,800元 26,400元 205元 23,800元 24,000元 12元 15 109年7月 2萬8,000元 23,800元 26,400元 205元 23,800元 24,000元 12元 16 109年8月 2萬8,000元 23,800元 26,400元 205元 23,800元 24,000元 12元 17 109年9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2,962元 共計:5萬962元 23,800元 45,800元 1,732元 23,800元 53,000元 1,709元 18 109年10月 早班:1萬8,012元 晚班:1萬823元 共計:2萬8,835元 23,800元 45,800元 1,732元 23,800元 53,000元 1,709元 19 109年11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6,280元 共計:5萬4,280元 23,800元 45,800元 1,732元 23,800元 53,000元 1,709元 20 109年12月 早班:2萬7,378元 晚班:2萬750元 共計:4萬8,128元 23,800元 45,800元 1,732元 23,800元 53,000元 1,709元 21 110年1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3,240元 共計:5萬1,240元 24,000元 45,800元 1,792元 24,000元 53,000元 1,872元 22 110年2月 早班:3萬1,840元 晚班:1萬9,320元 共計:5萬1,160元 24,000元 45,800元 1,792元 24,000元 53,000元 1,872元 23 110年3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4,600元 共計:5萬2,600元 24,000元 45,800元 1,792元 24,000元 48,200元 1,562元 24 110年4月 早班:3萬元 晚班:2萬3,000元 共計:5萬3,000元 24,000元 45,800元 1,792元 24,000元 48,200元 1,562元 25 110年5月 早班:2萬8,000元 晚班:2萬6,600元 共計:5萬4,600元 24,000元 45,800元 1,792元 24,000元 48,200元 1,562元
TNDM-114-簡-391-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