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許阿珠
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嚴東隆即維福鋁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陸
佰捌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載事項。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268,116元(含加班費140,884元、特
休未休薪資128,033元、國民年金保險費131,582元、資遣費
681,917元、退休金1,185,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然就加班費140,884元
、特休未休薪資128,033元、資遣費681,917元及退休金1,18
5,700元,共計2,136,534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
8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即14,791元(計算式:22,186元×2/3=14,791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682
元(計算式:23,473元-14,791元=8,682元)。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三、原告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
(三)離職前6個月薪資明細。
(四)兩造如有簽訂僱傭契約書,應予提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CHDV-113-勞補-83-20241025-1